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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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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5689
  • 作      者:
    杨富斌,苏号朋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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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富斌,1958年4月生,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现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美国中美后现代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兼职教授、河北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人的发展研究会会长。代表作:《旅游法研究:问题与进路》(专著)、《旅游法论丛》(主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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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法规释义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法律法规释义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多年来科学发展在旅游事业方面的重要结晶,是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两大战略目标”的制度基石,也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用汪洋副总理的话说:“《旅游法》运用行政法、经济法和民事法的基本原则和手段,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要领域进行规范,对于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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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抓好区域旅游合作”部分中的内容规定,重点打造环渤海、长三角、泛珠三角、丝绸之路、青藏铁路沿线、东北老工业基地、京杭大运河沿线、武陵山区等无障碍区域合作示范区。
  旅游具有跨行业性、跨地域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制定强调以核心资源为基础的空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利用的管理整体方案,根据旅游用地在空间上不连续的特点,将那些彼此受益的活动集中起来进行规划,为旅游功能服务,即进行旅游功能区规划。旅游功能区规划是以区域内核心资源为基础,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以产业合作与分工为纽带而对空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利用的空间管理整体方案,是以实现旅游的功能为目的的区域规划。特点如下:
  (1)综合性规划。旅游功能区规划从战略规划的高度审视和统筹区域发展,兼具空间规划、产业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源规划、环境规划等多种规划特性。跨地域性和跨专业领域性特征比较明显。
  (2)旅游为主导功能,突破地理界线或者行政区划界限。一定的国土空间具有多种功能,但必有一种主体功能,旅游功能区规划以旅游为主导功能。根据旅游用地在空间上不连续的特点,将那些彼此受益的活动集中起来进行规划,为旅游功能服务,相关功能可以叠加。因此旅游功能区规划突破城乡规划以确定的行政区划为编制基础的特点,以旅游为主导功能,在生态、文化、形象甚至制度设计等无形资源上突破行政区限制,从纵向上突破国家规划体系的层级关系,在横向上建立起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联系。
  (3)突出区域内的资源禀赋。强调以核心资源为基础的空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利用,在旅游功能区内以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生态区、旅游文化区、旅游主题公园、旅游特色街区、特色旅游村、特色旅游镇等为载体,实现旅游业、农业、加工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业等产业协调以及旅游产业内部的功能互补,从而构建区域竞争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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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与职责】
第四条【旅游发展原贝】
第五条【旅游消费导引】
第六条【旅游经营原则】
第七条【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第八条【旅游行业组织】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自主选择权、信息知情权】
第十条【受尊重权】
第十一条【特殊群体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救助、保护及求偿权】
第十三条【旅游者文明旅游义务】
第十四条【旅游者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十五条【旅游者的告知及配合义务】
第十六条【出境、入境旅游者义务】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规划内容要求】
第十九条【规划衔接】
第二十条【其他相关规划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旅游资源利用原则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二条【规划评估】
第二十三条【旅游政策支持、区域合作、跨域融合】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国家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六条【旅游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职业培训】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经营业务及相应许可分类】
第三十条【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信息发布要求】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活动安排的禁止内容】
第三十四条【订购产品服务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平交易】
第三十六条【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八条【导游权利保护】
第三十九条【领队执业许可】
第四十条【禁止导游和领队私揽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业务活动要求】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管理】
第四十四条【景区门票价格及公示】
第四十五条【景区流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民俗、乡村旅游经营】
第四十七条【高风险旅游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网络旅游经营】
第四十九条【交通、住宿等服务的履行要求】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安全、质量保证义务】
第五十一条【禁止给予或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旅游经营强制责任保险】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
第五十九条【旅游行程单】
第六十条【地接社的合同要求】
第六十一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示义务】
第六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告知义务】
第六十三条【不能成团的告知与合同解除】
第六十四条【旅游者替换与合同解除】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任意解除权】
第六十六条【旅行社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条【不可抗力情形处理】
第六十八条【合同解除后的协助返程义务】
第六十九条【包价旅游合同履行】
第七十条【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责任】
第七十三条【变更旅游行程】
第七十四条【旅游代订及设计、咨询】
第七十五条【团队旅游住宿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政府的旅游安全保障职责】
第七十七条【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第七十八条【旅游应急机制】
第七十九条【旅游安全与消防管理】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的说明与警示义务】
第八十一条【旅游经营者的事故救助处置】
第八十二条【旅游救助】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监管机制】
第八十四条【监管部门职责要求】
第八十五条【监督检查事项及权限】
第八十六条【检查要求】
第八十七条【被检查者配合义务】
第八十八条【违法行为及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旅游违法行为查处机制】
第九十条【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投诉受理机制】
第九十二条【争议解决途径】
第九十三条【争议调解】
第九十四条【多数人争议解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责任】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责任之一】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责任之二】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之三】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责任之四】
第一百条【旅行社责任之五】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责任之六】
第一百零二条【导游和领队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导游和领队从业禁止】
第一百零四条【给予或收受贿赂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景区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景区擅自提高门票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安全与消防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信用档案】
第一百零九条【监管者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术语定义】
第一百一十二条【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0月26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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