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过司法拍卖模式竞买上市公司股权。外资除了可以通过协议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之外,还可以通过司法拍卖模式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现在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而被提起诉讼,其所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将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拍卖,外资可以通过介入拍卖市场获得相应上市公司的股权。如2003年7月13日,新加坡佳通轮胎在北京拍得ST桦林股权,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外资企业。
(5)债转股模式。在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庞大资产中,对上市公司的大量不良债权最终将通过债转股的模式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打包出售了几千亿元的不良资产,外资可以通过参与国有资产债转股的模式并购上市公司,进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里面也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债权允许转让给外国投资者。
(6)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实现并购目的。外方往往通过与上市公司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公司来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和资产,从而间接实现并购目的。米其林公司通过与轮胎橡胶组建由其控股的合资公司,达到反向收购轮胎橡胶的核心业务和资产的目的。资产收购可以实现实质控制,避免收购股权所面临的审批程序,但无法获得珍贵的壳资源,且核心资产被收购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存在问题。因此,此种收购行为首先应遵守中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同时上市公司出售核心资产还要履行信息披露要求和特定的审批手续。(7)协议收购外资法人股来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方通过并购上市公司外资股控股股东,从而间接控股上市公司。耀皮玻璃第一大股东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是英国皮尔金顿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通过逐步受让外资法人股,皮尔金顿成为耀皮玻璃的第一大股东;1998年,韩国康宁间接收购赛格也属此例。此类并购交易主要在两个外国投资者之间进行,且该行为有可能发生于境外,所以理论上不受中国法律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一定程度上可绕开国内政策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故颇受外资青睐。然而,此种并购模式须以上市公司已存在外资大股东为前提,适用范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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