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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44095
  • 作      者:
    赵万一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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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万一,1963年4月生,山东巨野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二级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上海大学、福州大学、西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学校兼职教授,上海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英国《法律与管理国际杂志》(ML-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Management)编委。重庆市高级法院智库专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江北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法律咨询专家,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标专家。1991年被评为四川省“做出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同年被评为四川省高校“十佳青年教师”;1997年被评为教授;2001年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2006年8月获重庆市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独立完成的专著有:《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1991),《中国竞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996),《商法基本问题研究》(2002),《民法的伦理分析》(2003)。主编有包括司法部统编教材、21世纪法学教材《商法学》《证券法学》《民法学》在内的教材、专著、工具书六十余部。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杂志和报刊上发表论文140余篇,有数十篇文章分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1985年与金平教授等人提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观点,这一理论为我国《民法通则》所原则采纳。1987年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国营企业“委托经营权”理论,成为国内有影响的代表性学术观点之一。2001年在我国率先提出民商法价值取向差异理论,认为民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平、商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效益。这一观点目前已成为民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2003年提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观点,认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既要考虑技术性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伦理要求,民法典必须是国际性和民族性的有机统一。2006年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角度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提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据。认为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相对于宪法而言,民法具有更为基础的地位。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有多篇文章对其进行了评价和驳议。
  其学术观点不但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而且在海外有一定影响。2004-在日本《修道法学》发表了《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其学术观点在日本引起关注,2007年11月日本早稻田大学助理教授但见亮在日文杂志《中国研究月报》第61卷第11号(第3-22页)《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论诸相》(薛轶群译)中曾对《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角度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一文进行了详细评介。其学术专著《民法的伦理分析》于2005年在中国台湾最负盛名的法律类学术著作出版机构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
  有较强的司法实务经验,曾作为立法咨询专家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破产法》在内的多个司法解释的讨论、论证工作和多部地方立法的制订和论证工作。2011年1月5日-8日在海口参加了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资格(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06000)号)。现为贵州百灵、闰土股份、国兴地产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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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具有自己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政府必须改变职能,使自己成为市场经济的服务者和维护者,而不是单纯的管理者。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仅仅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期待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能成为整个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引领者和试验田。这既是我们从事本课题研究的初衷,也是我们在写作《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时一直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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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正基于此,商事法律制度才有了其产生的正当性理由。商事法律行为的这种耦合性特征在涉及商事登记的商事行为中表现得尤为充分。我们可以从以商事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商事行为和以商事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商事行为两种类型加以阐释。以商事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商事行为之典型当数公司设立行为,仅以设立较为简单的有限公司为例,其设立行为至少就包括设立公司合意的达成行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行为、认缴出资行为、首次出资缴纳行为、申请设立登记行为等环节。而以商事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商事行为也同样表现出这种耦合性。比如,有限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行为,在传统民法的视野下,不过是一个单一的交易行为而已;但在作为商法的公司法中,这一交易行为可能要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行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表决行为、特殊情形下的行政审批行为、公司换发出资证明书行为、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的修改行为、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等环节。
  当然,同样作为商事法律行为的一个环节,不同类型的商事登记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对于公司设立法律行为来说,其登记环节就属于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环节,即只有履行完了登记,公司设立法律行为才能够最终生效。而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的某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形,其登记环节未履行并不直接导致该变更无效,而只是在某些涉及外部关系的情况下可能引发善意第三人的不知情抗辩,并产生相应的未履行登记义务的公法责任。
  (二)商事登记是对商事法律事实的记录和公告
  在包含商事登记环节的耦合性商事法律行为中,还存在一个同样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即商事登记环节本身并不构成导致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商事法律事实,而仅仅是对登记前所发生的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等法律事实的确认、记录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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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主义考察——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国外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古代商事登记制度的起源
二、中世纪时期的商事登记制度
三、近现代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古代的商事登记制度
二、我国近现代的商事登记制度

第二章 商事登记制度的功能主义考察——制度功能与法律性质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念界定的两种范式
一、商事登记概念界定的管理行为范式
二、商事登记概念界定的法律行为范式
第二节 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主流学说评析
一、商事登记行为法律性质的三种主流学说
二、商事登记行为法律性质诸学说的缺陷性分析
三、导致主流学说认知缺陷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商事登记制度功能的逻辑构造
一、法律制度功能的一般理论
二、关于商事登记制度功能的现有认知及其缺陷
三、基于法理学的商事登记制度功能的逻辑构造
第四节 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功能主义解读:法律事实记录环节说
一、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
二、法律事实记录环节说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第三章 商事登记制度的实体主义考察——范围、类型与法律效力
第一节 商事登记的价值及其所涉法律事实的一般范围
一、商事登记的价值指向
二、商事登记所涉法律事实的一般范围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类型划分
一、学理分类
二、法律实践分类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商事登记的效力与商事登记性质之关系
二、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体系
三、商事登记的特殊效力体系
第四节 商事登记与商事主体资格的关系分析
一、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标准
二、商事主体资格和商事登记的内在关联

第四章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程序考察
第一节 商事登记程序的概述
一、商事登记申请程序
二、登记受理审查程序
三、登记注册确认程序
四、登记公示公告程序
……

第五章 商事登记的信赖利益保护——权利外观责任
第六章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运行保障机制——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商事登记的比较法考察
第八章 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第九章 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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