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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政府投资立法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8381
  • 作      者:
    李振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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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这是一个法制建设发展面临变革的时代。的确,诚如某些人所说,法律的多少与社会治理的好坏没有直接的关系。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好的法律也需要有好的机构去实施。否则,再多的立法也于事无补。然而,这种对于法律“好与坏”的评价,似乎没有考虑法律规范本身实施的因素,而是孤立地将法律制度与法律的实施分离开来。如果我们从实施的角度去评价法律的好坏,则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难以实施的法律,本身就不能称其为“好”的法律;不去针对现实问题和需要制定的法律,即便是“鸿篇巨制”,也只能算是个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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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五)投资决策责任的立法:规范领导决策的责任体制的建立
  现有的政府投资立法大多数规定了较为完整的决策程序。这些程序如果正常运作,应当能够发挥预期作用。然而,一旦受到干预,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等审批均可能流于形式。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投资决策程序中存在的这种干预进行规范。
  对于目前多数地方存在的“首长工程”,《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仅在第51条作了笼统规定,未明确提及投资决策责任的承担。《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值得借鉴。该办法第42条规定: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加强对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意见的定期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技术和经济、工程和建设方面的专业性,因为这一特点,在项目审批时才需要引入独立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和工程咨询机构,由其出具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然而,如果以政府投资是否发挥效益或失败为标准来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则无异于亡羊补牢。因此,为防患于未然,应定期组织专门机构对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可行性报告、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并以此作为认定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资质的标准,一方面可以为建立相对稳定的项目评估专家库作前期准备,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对项目评估机构的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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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读
引言

第一章 政府投资及其职能
第一节 政府投资的内涵与外延
第二节 政府投资的效应

第二章 政府投资的立法理论
第一节 政府投资立法的必要性
第二节 政府投资立法的可行性
第三节 政府投资立法的意义

第三章 政府投资的立法实践
第一节 中央政府投资立法的实践
第二节 地方政府投资立法的实践
第三节 发达国家政府投资的立法规范

第四章 政府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投资审批制度
第二节 代建制
第三节 招投标制度
第四节 投资决策制度
第五节 项目后评价制度
第六节 监督制度
第七节 其他制度

第五章 政府投资的人大监督
第一节 政府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对比
第二节 人大对政府监督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
第三节 人大监督的困境与选择
第四节 完善人大对政府投资监督的立法建议
第五节 湖北省人大对政府投资监督的实践

第六章 政府投资问题的外部解决:民间资本的发展
第一节 政府垄断:从民间借贷危机谈起
第二节 民间借贷问题解决的规范之计
第三节 民间借贷问题解决的引导之策

第七章 代结论——政府投资立法需要处理的几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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