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诉讼与公司诉讼的界分标准
(1)股东诉讼与公司诉讼的边界不同。顾名思义,股东诉讼即指股东基于股权对不法侵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股东诉讼中原告一方仅限于公司股东,被告一方为对公司股权构成侵害的法律主体。股东诉讼的边界较清,且一般均有《公司法》作为法律支撑。如前所述,当前学界关于“公司诉讼”的内涵存在三层含义,广义上的“公司诉讼”边界最为宽泛,并不论及公司属于原告抑或被告,也不论及公司是否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甚至对是否是依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而发生,只要是有公司参加的民事诉讼均在公司诉讼之列。中义上的“公司诉讼”边界也较为宽泛,凡是基于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不论公司是具有原告身份,只要公司属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均属于此种意义上的公司诉讼。狭义上的“公司诉讼”边界最为狭窄,仅限基于公司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且公司处于原告一方地位的诉讼。依此界定,本书所指的“股东诉讼”包含于广义上和中义上的“公司诉讼”,而与狭义上的“公司诉讼”不存在交集。
(2)股东诉讼与公司诉讼基础法律关系不同。任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均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所致,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股东诉讼的发生原因是股东合法权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因此,股东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侵害法律关系,商事侵权法律关系。由于公司诉讼具有多种解释和界定,所以,其基础法律关系也不尽一致。广义上的“公司诉讼”基础法律关系最为复杂,不但包括商事法律关系,还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其中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违约法律关系和商事契约法律关系。中义上的“公司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虽属商事法律关系,但其范围仍大于股东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狭义上的“公司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虽然较广义上的“公司诉讼”简单,但仍与股东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3)股东诉讼与公司诉讼的诉讼规则不同。股东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两种类型,《公司法》对其均予规定了相应的诉讼规则,尤其是以股东间接诉讼更为突出,归其原因,主要在于《公司法》作为商法的“表征”更侧重于对程序规则的设计。“公司诉讼”中的诸多含义中,诉讼规则的设计要求不同,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广义上的“公司诉讼”不但包括公司法意义上的诉讼,还包括民法意义上和劳动法意义上的诉讼,不同法律部门的法理念和法价值取向不同。如由于民法对实质公平正义理念的崇尚,立法者在具体制度建构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程序正义的忽视;第二,即使是立足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诉讼的中义“公司诉讼”和狭义上的“公司诉讼”,尽管立法者注重对其程序规则的设计,但由于保护主体、客体的差异,决定了不同的公司诉讼类型的诉讼规则不同。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