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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法规全书.2013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41957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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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法规全书(2013)(含相关政策)》特点:
  ◆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医疗法律、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全面覆盖医疗法律的方方面面,法规编排注重其相互间的关联性、逻辑性,体系清晰、查询方便。
  ◆二、特设导读、条旨,实用性强每个部分均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的核心主体法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
  ◆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只要填写书后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提供有价值的出版意见并被采纳的读者还可获得免费赠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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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发布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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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医疗机构与人员
1.医疗机构
2.医务人员
3.外国、台港澳从业者
4.医疗广告

二、医疗服务
1.处方、病历
2.诊疗行为
3.妇幼保健
4.药品
5.血液及血液制品
6.医疗设备
7.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8.医疗废物处理

三、疾病防控
1.传染病防治
2.职业病防治
3.预防接种
4.应急处理

四、医疗纠纷处理
1.医疗事故处理
2.医疗损害赔偿

五、刑事责任
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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