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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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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文书范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0684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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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文书范本(第2版)》适合财政、审计、税务执法和律师、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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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文书范本(第2版)》涵盖国家财政(预算、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征管,共四大类,若干小类,共收录102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30个常用示范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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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专项拨款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报送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时必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额和时间期限、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数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拨款的程序: 
  1.财政部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直接报送财政部; 
  2.财政部与中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3.确有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国务院的申请专项拨款报告,应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财政部不安排专项拨款: 
  1.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划分,属于地方政府事权,原则上应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 
  2.没有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批准,各地越级申报的项目; 
  3.经查实以前年度使用该专项拨款有二次以上(含二次)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 
  4.按规定应由地方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或地方已承诺配套资金而在执行中不按规定比例或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 
  5.其他财政部认为不能安排的专项拨款。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宏观政策目标的要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的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报送申请安排专项拨款的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认真审核,必要时直接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实地验证,综合平衡后提出安排意见。 
  第三章 专项拨款的分配、使用 
  第九条 根据不同情况,专项拨款的分配采取“基数法”、“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以“因素法”为主,并逐步向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过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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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国家财政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

二、财务会计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烟叶税暂行条例
进出口关税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暂行条例
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四、税收征管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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