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桦宇博士认为预算法治是财政法治的突破口,是财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法治应当贯彻和体现财政法的财政民上主义原则、财政法定主义原则、财政健全主义原则和财政平等主义原则。在财政法基本原则下研究预算法治,既可以使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由抽象变得具体适用,也可以保障预算事项的公平正义。在他看来,预算法治的核心是在财政民主主义原则下,由代议机构对预算事项进行民主统制,以实现预算法定和确保财政平衡,并以此保障公民财产权并约束政府财政权。三、预算透明与预算公开专题研讨第二单元由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焦建国教授主持,讨论的主题为“预算透明与预算公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世涛教授阐述了预算公开的宪政价值,即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他认为,预算公开是构建财政法治的基础,是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他进而分析了我国财政预算公开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通过比较、借鉴预算公开的域外经验,提出r加强和完善我国预算公开的具体建议。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朱孔武教授就预算透明的法理及其实现策略作了深入的分析,指出预算透明并非价值中立的技术指标,其实质是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预算民主。因此,预算法只有确立了预算民主的价值追求,预算透明的指标和制度手段才能实现。在他看来,人大审查预算是预算透明的制度化路径,公民的预算参与权.信息公开请求权是增强预算透明度的社会动力。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蒋悟真教授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预算公开的进展现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预算公开面临的民主困境和法治难题作了深入剖析。他认为预算公开的关键在于预算权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监督,并指出在当前我国代议制民主不完备的情况下,预算公开的法治化面临着立法需求“硬化”不足与实施效力“软化”的两难境地。最后,他提出了我国协商式民主应当而且可以作为推动我国转型期预算公开的民主基础,并在协商式民主的基础上提出了预算公开及其法治化建构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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