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根据《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2005年),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违法行为界定。行为主体为从事禽、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违法行为的认定上,肉类外观感官、收购屠宰过程调查确认,必要时可采样送食品检疫检验机构对肉品进行检验。
3.处罚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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