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一、关于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般来说,立法目的是法律、法规的必设条款,且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条例》作为一部调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其根本目的是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不受破坏,确保气象台站、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能够获取与实际气象状况相一致的气象探测信息和基础资料,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提高气象预报预测、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以及气象科研能力提供高质量的基础资料。根据本条规定,本《条例》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健全气象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气象探测信息和基础资料是国家经济建设、此,《条例》专门对危害气象设施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列举。根据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五种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包括在未通知气象部门的情况下将气象台站用地整体拍卖,公路、建筑挤占观测场用地,无人值守气象台站被当地政府直接拆除,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整体被盗、观测场遭汽车撞毁等。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这类行为直接威胁的是气象设施的安全,如果持续爆破、采石则会影响气象观测的代表性。此外,由于这类行为危害性的强度、种类、手段区别较大,无法明确规定其禁止的空间范围,因此只作定性规定而未作定量规定。气象设施属于公共设施,只要是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都应当禁止。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挤占是指非法占用气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干扰是指由无线电信号引起的气象无线电设施探测或通信质量下降或损害的事实,一般包括同频率干扰、邻频道干扰、带外干扰、互调干扰和阻塞干扰。本款是对《气象法》第26条第2款“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规定的具体细化。所有合法设置的天气雷达站、高空气象观测站、风廓线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卫星气象通信地面站(CMA Cast站)、短波海洋警报广播电台、短波海面波雷达站、中频雷达站等气象无线电台(站)都是由中国气象局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国家重要气象设施,这些设施承担着常规天气和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接收、广播和警报发布等任务,直接关系到为政府决策服务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这些气象设施所占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容侵占,不得对其造成有害干扰。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这类干扰源将影响到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主要包括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如铁路、公路、水体、垃圾场、排污口、大型锅炉、大型热电厂、废水、废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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