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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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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3401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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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9)(第4版)》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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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9)(第4版)》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特点,以及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需求为基础,收录了与医疗卫生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卫生部出台的有关医疗卫生的重要政策。分类上,《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9)(第4版)》涵盖了卫生应急、卫生执法与监督、医政管理、医事服务和医疗广告管理、医疗事故处理、疾病控制、药政管理、中医管理、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等几部分的内容,不仅收录了与医疗卫生日常工作密不可分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还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等医疗卫生方面的最新政策;此外,《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等兼具政策导向性和实务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的收录,也是《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最新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9)(第4版)》的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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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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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3月17日)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2012年3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2013年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年2月25日)

二、卫生应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1年1月8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2004年3月4日)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7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2009年4月27日)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06年5月19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2005年12月27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0日)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6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9月14日)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2009年10月15日)

三、卫生执法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2006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2003年8月27日)
……

四、医政管理
五、医事服务和医疗广告管理
六、医疗事故处理
七、疾病控制
八、药政管理
九、中医管理
十、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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