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同年,部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简称WTO的GPA协议)。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发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发达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已达财政总支出的30010,甚至更高①。“贸易法委员会于2004年第三十七届会议决定,与新的形势相结合,对1994年通过的《示范法》进行修改和增订,以反映新的做法和新的规范要求,并适应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等多种情况。”②时至今日,政府采购已成为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在经济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引导投资方向,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政府采购市场也日益成为贸易合作争夺的焦点。由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国内外法律体系占有重要地位,政府采购市场已由区域市场向世界市场开放。除世贸组织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理事会、世界银行等机构也都制定有关于政府采购的示范法、协议、指令、指南等。影响较大的有:1992-1993年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协调政府物资采购合同的程序》、《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关于协调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和公共工程合同的给予执行复查程序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条款》等;1993年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借款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在1995年颁布了以强化对招标采购的严密监管而著称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从而在世行成员国范围内大大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实践工作。这些国际性规约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促进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对一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促进建设廉洁、公正的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以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成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极其巨大,政府在作为消费者进行采购时,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支出行为,必须要考虑消费与支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的中国政府采购,基本处于封闭运行的状态,仅购买国内商品,现在政府采购市场已经逐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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