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省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5年底开始,到2008年底结束。2005年底至2006年6月为试点阶段;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12月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省文化厅制订,各地要按照省里的部署抓好落实。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6年底前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各市、县要在2008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保护名录,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地要积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省艺术馆,市、县级艺术馆、文化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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