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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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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42336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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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想百姓所想,急百姓所急。常见问题权威解答,实用资料一网扫尽。《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有以下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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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发常见的实用问题:就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难题,聘请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精心挑选,细致解答。
  方便可查的附录资料:附录有相关的索赔流程图、常用文书、法规索引等资料,便于读者使用,也为读者进一步解决问题提供思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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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七十八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 【禁止欺诈行为】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 【禁止违规资金入市】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买卖股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报告禁止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五条 【收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条 【书面报告和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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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1.公司法 
2.证券法 
3.破产法 
4.国有资产法 
5.会计法 
6.审计法 

二、上市发行 
1.首次发行 
2.再融资 
3.公司债券 
4.上市保荐 
5.发行与承销 
6.B股 
7.资金使用 

三、股权变动 
1.增持与减持 
2.国有股转让 
3.并购重组 
4.股权分置改革 

四、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管理 
2.信息披露规则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规范问答 

五、公司治理 
1.治理准则 
2.股东与股东大会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股权激励 
5.企业内部控制 

六、境外上市公司 
七、上市公司监管 
八、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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