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在理论上,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如以信用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以规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及小型公司;以是否公开招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公开型公司、封闭型公司;以公司支配关系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以登记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等;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加以分类,主要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国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案例注释
案例1: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长途运输公司于1999年进行企业改制而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龚某系长途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其曾于2005年担任长途运输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占股份总额的19.11%。长途运输公司自企业成立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后,其于2005年3月、2006年5月分别修改过公司章程。现章程第十三条股东权利部分中第二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2008年6月26日,龚某向长途运输公司书面递交了《关于提请查阅、复制会计账簿请示》,其以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保障其股东权益为由要求向长途运输公司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同月30日,长途运输公司书面向龚某予以答复,其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尚没有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明确规定为由,告知龚某仅有权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查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了解公司财务状况。2008年7月9日,龚某再次向长途运输公司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长途运输公司近五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后因双方就争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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