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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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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最新升级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5771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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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最新升级版)》的原则是:1.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冢公布的正式文本。2.实用。按照公司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相关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后面,并且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3.简明。收录最重要、最实用的公司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最新升级版)》物美价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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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百零五条【违法融资融券交易的责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责任】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任】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八条【法人违法买卖证券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零九条【违法从事自营业务的责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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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1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

公司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2年11月9日)

公司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

公司财税
公司破产
公司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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