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理收买相对方股份
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现公司僵局时,由控股股东以合理价格购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合理价格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或交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4.明确约定解散事由
新公司法第44条明确指出: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之外,均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因此,股东们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解散事由,当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不能达到法定有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时,公司章程的“约定解散”功能就会发挥作用。
5.约定仲裁条款
如果造成僵局的原因不涉及基本的个人冲突或政策冲突,根据章程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并使公司得以存续。6.发挥调解作用调解结果的达成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调解人无权强加一个最终的决定,取而代之的是促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寻求当事人间矛盾和冲突的折中解决方法。在感情上具有敌对情绪、纯粹商业意见分歧或是家族式封闭公司中股东争议而引发的公司僵局情形,调解人可能会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全部谈判,以使当事人从妥协以及为各自的最大利益而进行交易中获益更多。
(二)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慎用1.谨慎判决公司解散判决公司解散应持谨慎态度,并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必要条件。首先,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或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而言,因为其内部决策或管理机制的暂时失灵而终止了公司,成本太高,而且对股东来说并非最佳的解决方式。其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目的并不一定是希望公司解散,或许股东为了其他目的而起诉,比如以起诉之名作为退出公司讨价还价的手段。如果法院就此草率判决解散公司,则对于其他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第三,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还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一旦判决解散公司,将产生如职工安置、关联合同履行等涉及多层次的谈判、信息、执行方面的交易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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