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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则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26346
  • 作      者:
    郑志斌, 张婷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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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志斌,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著名破产法律师和公司转机专家。国际破产协会委员,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中国企业转机论坛》秘书长,北大PE联盟困境基金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协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首批个人破产管理人,深圳市侨联常委,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合伙人。国内从事公司重整业务最早也是最多的律师之一,承办过逾百家企业破产与重整项目,先后担任夏新电子、银广夏及无锡尚德等有重大影响重整项目的管理人或法律顾问。参加了中国新《企业破产法》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立法工作。
  
  张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北大PE联盟困境基金委员会首席研究员。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合伙人,国内从事公司重整业务最多的律师之一。著有《困境公司如何重整》、《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问题》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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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07年6月1日,引入重整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开始施行。六年的时间过去了,重整制度已经得到各方普通认可,成为挽救企业的有效机制。重整制度是一种博弈规则。它本身是博弈的产物,又是直接影响各重整参与方的博弈行为。重整究竟给困境公司带来了什么?是真正的涅磐重生还是变相的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的各方参与主体,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股东、职工、新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法律赋予他们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债权人、股东、职工的权益在重整程序中是否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而他们又将对重整的成败带来怎样的影响?重整对于新的投资人来说是巨大机遇还是投资陷阱,而他们又将如何改写困境公司的命运,是救命稻草还是趁火打劫者?为了有针对性地解读上述问题,《民商法论丛·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则》在写作体例上突破原有重整程序如何开始、如何发展、如何结束的一贯写法,从一个新的视角——重整各方参与人的角度去重新审视重整制度,深入地剖析各方参与人在重整中的地位和权利,围绕不同参与人提炼出重整程序中发生的诸多深层次问题,结合立法规定与重整实践经验探讨解决方案,并提出完善重整制度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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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院处于主导整个重整程序的核心地位,是重整程序中有关异议的裁判者,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平衡者。
  一、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一)重整程序的主导者
  对于“破产”是否必须由法院指导和监督,曾经经历过一个争论和进化的过程。这一演变过程被学者称为从自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转化。①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化,破产的司法干预原则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现实选择。司法干预原则指的是:是否宣告企业法人破产以及整个破产程序都必须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之下进行,非经法院的司法审查和干预不产生破产之法律效果。①整个破产法律体系中,重整程序是最能体现国家公权力介入因素的,不但因为它是以挽救和再建企业为首要目标,以企业的社会价值和利益为考量出发点,还是由重整程序本身独特的构成、重整程序的主要组成部分——重整计划的特殊性质决定的。②重整制度具有成本高,社会代价大,调整的利益相关方关系多元等等特点。公司重整是以多数人的损失分担为前提进行的,其成败关系重大,小则直接导致公司的消灭与职工失业,大则可能影响某一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甚至社会稳定。尽管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成员个人利益在相当程度上是统一的,但两者也会出现不能完全兼得的情况,必须作出取舍。法院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当重整程序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发挥其强制的作用,保证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做到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兼顾,以达到重整制度的设计目标。
  法院的主导地位自始至终贯穿在公司重整的全过程中,确保过程和结果这两方面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法院要对每一步程序进行确认,从法律角度衡量行为的正当与否,进而保障重整制度的有效运行,防止重整过程中决策者或执行者对权利的滥用,发挥和实现法院的监督作用。
  (二)多方利益的平衡者
  公司重整中存在多方利益主体,重整程序成为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利益主体都希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债权人、债务人如此,社会利益也不例外。按照经济学理性自利的假设,“自利”就是指个人基于有利自己的动机,会自然地追求自己的最大效用;“理性”是指行为人在作选择行为时,会尽力使其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即在理性自利的假设下,人是寻求自我满足极大化的追求者。③既然每个利益主体都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则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公司重整制度与以往的破产制度有显著不同,其主要任务就在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重整的各参与方都是自利的,每一方会寻找机会来增大自己所能收回的价值;而且一方所收回的价值往往是以重整活动中其他某方收回的价值减少为代价。①因此,利益相关者自身无法提供这种平衡机制。而法院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外,在重整程序中没有自身的独立的利益,从而能够通过裁决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避免因冲突而导致重整的共同目标难以实现。可以说,重整程序的进行正是利益相关主体在法院主导下需求利益平衡的过程。
  二、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重整中每一个法定程序拥有裁决权
  对于重整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审查,有权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启动。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只要在程序终结前,如果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都可以裁定驳回申请。重整计划能否生效由法院裁决,即使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认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强制批准。法院能够决定重整的最终走向,出现法定事由时,法院可不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有些情况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或者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二)指定和监督管理人重整程序启动后,指定适格的管理人,关系着整个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在确定管理人这一中立机构时,法院拥有决定权。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接受法院的监督,债权人会议必须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管理人辞职须经法院批准。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需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管理人报酬进行调整。为了保证重整程序依法顺利进行,保证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理对待,法院要对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人实施一系列重大行为应经法院许可,管理人需要定期并在发生重要事项时及时向法院报告等,因此,重整程序的整个过程和重要事项都在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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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
一、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二、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
三、重整制度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
第二节 决定重整程序的启动
一、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二、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前的特殊程序
三、关联企业同时申请重整法院可否合并审理
四、重整利益相关方对法院的审查受理有何救济途径
第三节 主导重整程序并监督各方主体
一、确定重整期间的管理者并监督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二、依法履行职权保全债务人财产
三、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与限制
四、依法追究重整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重整计划草案生效的裁决者
一、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情况下的正常批准
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情况下的强制批准
第五节 决定重整程序的最终走向
一、法院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并提供支持
二、重整成功——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重整失败——破产清算

第二章 管理人
第一节 管理人的地位和职权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管理人的基本职权
三、管理人行使职权受到多重约束
第二节 提交初期申请维持继续营业
一、接管公司面临的常规初期申请
二、申请继续营业或者停业
三、申请聘用中介机构及经营管理人员
四、申请支付特殊债权
五、申请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财产
六、利害关系人对于初期申请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第三节 采取措施改善经营条件
一、限制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
二、对第三人行使取回权进行限制
三、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四、取得贷款和其他融资
第四节 管理和处分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
一、全面接管公司财产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二、依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三、通过法律途径追收财产
四、对第三人取回权的审查
五、依法处置财产
第五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及其相关工作
一、依法审查、确认债权
二、客观、公正地评估资产价值
三、依法确定影响偿债能力分析的重要数据
四、制定合法、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

第三章 债务人
第四章 债权人
第五章 出资人
第六章 职工
第七章 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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