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咨询制度应当主要包括咨询的对象、咨询的方式两个方面。无论是专门设立的常设和解咨询机构还是临时和解咨询机构,应由法学家尤其是竞争法专家、经济学家、技术人员、政府和企业界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根据案情需要,咨询的方式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酌情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形式两种方式。无论是和解听证还是和解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应当向听证对象或者咨询对象反馈意见采纳的情况。
(三)建立反垄断执法和解决定的变更制度
关于和解决定的变更,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也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在和解双方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允许变更和解决定。和解决定变更的第一种情形是和解双方协商变更。根据请求人的不同,这一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涉嫌垄断的经营者请求变更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寻求变更。涉嫌垄断的经营者请求变更和解决定的正当理由主要是因市场环境变化、产业竞争日趋激烈、技术革新、产业调整等客观环境的变化使得和解决定的原有规定对经营者而言变得繁重、困难或反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寻求变更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情况下,和解决定不能有效地制止涉嫌垄断的.行为以及不能有效的消除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寻求变更和解决定既可能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也可能会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无论是经营者请求变更还是执法机构寻求变更,执法机构最终需要作出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变更决定。和解决定变更的第二种情形是涉嫌垄断的经营者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时或向法院起诉时请求变更和解决定的内容,此种变更的依据是《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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