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督促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全面加强和提升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和服务。《意见》支持商业银行在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列入政府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承贷主体合法,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土地、环评、节能审查等合法性手续完备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意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大型水利项目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增强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融资租赁服务;允许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有现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项目;鼓励积极稳妥探索水利建设贷款等涉农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
第四,严格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意见》要求水利主管部门及时编制各级水利重点工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定期公布水利建设重点项目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创造条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和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项目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风险分散和政策保障机制。《意见》提出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鼓励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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