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大坝设计复核,应当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对大坝防洪、地质参数、结构强度、结构稳定性、渗流和水力学问题进行复核或者试验,复核时应当考虑实际荷载和已查明的结构缺陷的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补充勘探。在大坝运行条件(外荷载及自身结构性态)及有关技术规范与工程安全鉴定或者上次大坝定检复核时无重大变化,且有关问题已作明确结论的可以不作本专题复核。
第十三条大坝施工质量复查,应当复查施工阶段主要数据和资料,其内容包括基础处理、坝体和隐蔽工程的原始数据资料,必要时可采用取芯、试验、检测等手段补充检测、试验资料。如施工原始数据资料未作系统整理的,或者主要施工资料不全的,或者建筑物发生重大缺陷而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应当列专题复查。在工程安全鉴定或者上次大坝定检时已经过复查,大坝运行条件(外荷载及自身结构性态)及有关技术规范无重大变化,且有关问题已作明确结论的,可以不作专题复查。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及评价,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和工程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情况,对现有监测系统、监测项目、仪器或者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率定,并将检测值与历史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各项监测设备的可靠性、长期稳定性、监测精度和采用的监测方法以及监测的必要性进行评价,提出监测仪器设备的封存、报废及监测项目的停测、恢复或者增设、改变监测频次和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应当以资料准确性判断为基础,进行深入的定性、定量分析,评判大坝安全性态,其中应当突出趋势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型工程、重要大坝和高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宜提出安全警戒值,以指导大坝运行。
第十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定检专家组提供大坝定检有关资料。包括大坝(含改扩建和补强加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历次大坝定检报告(首次大坝定检时提供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附件以及大坝运行总结和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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