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法治与依法治校
一、法治
1.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在制度上起始于法律对最高国家权力的限制,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首开了人类用法律束缚王权的先河。从此,权力就不再是无限和绝对的了,英国的法治和宪政就是从一步步限制王权开始的。因此说,近现代法治是民主的伴生物,无民主则无法治,法治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
(1)良法之治。良法是对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概括、简称,法律的含义中,内在地含有着正义、公正的意思。基于此,人们时常称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正义的守护神,将法律和正义画等号。但实际生活当中的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做到这一点。众所周知,希特勒帝国所制定的法律尽管也有着法律的外在形式,但它不被看作是法律,因为它是非正义的,即所谓的“恶法非法”。法律到底是什么?英国法学家H.L.A.哈特曾经引用奥古斯都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说明给法下定义的困难,奥古斯都说:“什么是时间?如果无人问我,我知道。而如果要我对一个问者解释时间,我不知道。”其实,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房间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灯照亮每一个房间是极为困难的。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那里,对法律的概念有着截然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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