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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网络通信监控法律与技术标准导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6234
  • 作      者:
    马民虎,果园,方婷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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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民虎(1958- ),男,陕西周至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中欧信息化推进项目信息安全法律专家,中国计算机安全专委会常委、陕西信息安全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信息内容安全专委会理事、中国网络与信息安全学会副理事长,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法、信息安全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信办、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工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及“863”、国家242信息安全计划等多项法学研究课题,曾在《法律科学》、《法学杂志》、《信息网络安全》等杂志发表论文著作70余篇(部)。
  
  果园,辽宁抚顺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方向为互联网法律治理、犯罪学,现在公安部任职并长期从事有关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侦查的工作。
  
  方婷,江苏南京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信息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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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各国网络通信监控法律框架中,欧盟通信监控法律框架最为清晰,指导意义最强。近年来,欧盟连续颁布了一系列通信监控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覆盖各个通信网络业态,包含了实时通信数据获取以及数据留存等各个方面,对其成员国甚至全球的通信监控立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例如,欧盟《通信监控决议》,欧盟推出的ETSI通信监控技术标准被世界上各个国家借鉴和采纳。美国于1994年制定《通信协助执法法》,规定通信行业应为政府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技术条件,以增强政府机构实施通信监控的能力。2004年以后,该法案经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进一步扩大解释,将宽带服务、网络通话纳入其调整范围。同时,美国《通信协助执法法》的监控技术标准也成为世界上著名的通信监控标准之一。为了使读者对国外网络通信监控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网络通信监控法律与技术标准导读》梳理了各国有关网络通信监控的法律框架,分析了欧美通信监控技术标准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各国网络通信监控法律法规的文本,同时也考虑到了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法规遵从、执法机关的准确理解以及通信设备提供商的风险化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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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CALEA强加的成本补偿。我们还决定,除了按照CALEA第108节通过诉讼程序让执法机关(LEAs)采取强制性补救措施外,我们也可以对违反CALEA的运营商分别采取强制行动。另外,我们认为自1995年1月1日以来修建的设施设备的运营商一般应承担CALEA的发展和执行成本。 
  3.在备忘录意见及命令(MO&O)中,我们部分否决也部分通过了由美国电话协会(US Telecom)提交的关于复议和解释的申请。美国电话协会请求委员会重新设定达到CALEA要求的截止日期,在First尺&O中,CALEA针对宽带互联网接人基础设施和互联的VolP服务设定的兼容截止日期为2007年5月14日,美国电话协会请求将其更改为从SecondR&O实施之日起18个月,并要求宽带接入服务也应服从上述18个月的期限。我们驳回了美国电话协会重新设定宽带互联网接人基础设施和互联的VoIP服务符合CALEA要求的期限,但可以肯定的是,只有2007年5月14日所有宽带互联网接入基础设施提供商和互联的VolP服务商达到CALEA要求,公众利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Ⅱ.背 景 
  4.2004年3月,司法部(DOJ),联邦调查局(FBI)和缉毒局(DEA)(统称为执法机关)向委员会提交了加速制定法律的申请书,要求我们提起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关于CALEA[1]执行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在2004年8月的一份关于建议规章制定和诉讼中判决宣告的通矢口[2]中作出了回应。通知中审议了CALEA的分组模式服务适用的范围,比如宽带互联网接入、实施和执行等问题。 
  5.2005年9月,FirstRO得出结论,CALEA适用于宽带互联网接入基础设施提供商和互联的VoIP服务商(4],同时,关于建议规章制定的进一步通知中正在寻求关于CALEA的义务范围是否应扩大到其他种类的IP电话服务商,以及某些或某几类宽带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遵循CALEA要求的评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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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网络通信协助监控法律框架
1.1 欧盟及其成员国
1.1.1 欧盟
1.1.2 法国
1.1.3 德国
1.1.4 荷兰
1.1.5 英国
1.2 美国
1.3 澳大利亚
1.4 新西兰
1.5 通信监控法律制度总结

2 网络通信协助监控技术标准发展趋势
2.1 通信协助监控的技术标准特征
2.2 欧盟有关通信协助监控的标准
2.2.1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概况
2.2.2 ETSI通信协助监控标准概要
2.2.3 关于执法机关的要求
2.2.4 关于交接接口的规定
2.2.5 内部监控接口的设置
2.2.6 关于IP网络的标准
2.2.7 欧盟主要成员国的监控标准列表
2.3 美国有关通信协助监控的标准
2.3.1 数据类型
2.3.2 通信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2.3.3 通信协助监控的标准
2.3.4 思科通信监控系统的基本结构
2.4 结论

3 网络通信协助监控法律法规文本
3.1 欧盟
3.1.1 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
3.1.2 欧盟理事会《通信监控决议》
3.2 德国
3.2.1 2004年《电信法》(节选)
3.2.2 2005年《电信监控条例》
3.3 荷兰
3.3.1 《互联网流量通信监控功能规范》
3.4 美国
3.4.1 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
3.4.2 1994年《通信协助执法法》
3.4.3 CALEA第一号报告与命令
3.4.4 CALEA第二号报告与命令
3.4.5 2001年《爱国者法案》(节选)
3.5 澳大利亚
3.5.1 2006年《电信监控法修正案》
3.6 新西兰
3.6.1 《政府通信安全局法》(节选)
3.6.2 2004年《电信(监控能力)法》
3.7 中国台湾地区
3.7.1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3.7.2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施行细则”

附录一:欧盟通信监控标准列表
附录二:欧洲数据存留法的接口规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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