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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财产中心主义之反思与民法体系之构想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6448
  • 作      者:
    周珺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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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珺,男,1981年8月出生,湖北枣阳人。200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民商法专业)。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已在《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一本《美国住房租赁法的转型:从出租人优位到承租人优位》、教材一本《民法》(第1至4版)。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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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财产中心主义总的特点是将财产法置于民法的首要地位,将财产法作为民法的主干内容,且习惯予将某些专属于财产法领域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运用i非财产法领域。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体系受到财产中心主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国一些学者在设计民法体系时也反映出财产中心主义的倾向。为克服财产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发挥民法作为私法一般法、市民社会基本法、民事生活“宪法”的作用,受费孝通先生“差序格局”理论启发,笔者建议我国民法可考虑采取同心圆模式的结构体系,民法各部分依次为人法、家庭法、组织法、市场法。须说明的是,《财产中心主义之反思与民法体系之构想》提出同心圆模式民法体系,既无心、无力挑战主流观点和学界通说,也绝非妄想将传统民法体系推倒重来,而只是试图从另外一种视角来观察和解读民事生活,希望能够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建构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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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组织法本书所称的组织法是指专门规制各类社会组织(如公司、学校、基金会)的民事法律规范。受财产中心主义影响,组织法在民法中也倍受压制,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组织法在民法中没有独立地位。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每个人无不身在其中,组织业已成为人们的一个基本生活领域,它对于人们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组织法在传统民法中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尚未取得独立地位。从各国民法典的体系安排来看,极少有将组织法单列一编的,有关组织法的多数规范是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如公司法)。
  (2)组织法被等同于主体法。
  各国民法多将组织法定位为主体法,将组织取名为“法人”,并将其与自然人并列构成民法中的主体制度。将组织法定位为主体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使某些组织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有利于组织成员锁定和减少投资风险。但这种做法的片面性也十分明显。任何组织都会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组织的内部关系,一是组织的外部关系。将组织法定位为主体法,只是解决了组织对外以何种身份出现、以何种身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至于组织内部的关系则被忽视了,换言之,组织法的丰富内容被大幅度阉割了。
  (3)营利组织受到特别重视,非营利组织在民法中被忽略。
  组织可分为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在这二者中,营利组织(尤其是公司)受到立法者和学界的特别青睐,它既是立法规制的重点,也是学术研究的重点,至于非营利组织则有意无意被忽略,鲜有人问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事立法、民法研究中财产中心取向的价值观。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的调整方法,一般解释为国家在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所确立的用以影响这些关系的法律手段和方式。法律调整方法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由于民法内部存在若干不同的领域,不同领域适用的调整方法自然也应有所差别。但受财产中心主义影响,不仅民法的调整对象出现“泛财产化”现象,就连民法的调整方法也出现“泛财产化”的现象,即财产法领域的某些调整方法被不恰当地运用到非财产法领域,其结果自然是削足适履,影响到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关于民法调整方法的“泛财产化现象”,此处试举数例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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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思路
三、两个概念的辨析:财产中心主义与物文主义

第一章 财产中心主义的特征与体现
第一节 财产中心主义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财产中心主义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第三节 财产中心主义在我国的体现

第二章 财产中心主义的成因与利弊
第一节 财产中心主义的成因
第二节 财产中心主义的价值
第三节 财产中心主义的弊端

第三章 建构民法体系的理论铺垫
第一节 民法体系化的意义
第二节 民法的定位
第三节 我国学者关于民法体系的设计方案

第四章 建构民法体系的初步设想
第一节 设计民法体系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建构民法体系的基本思路
第三节 同心圆模式民法体系的基本特点

第五章 同心圆模式民法体系的展开
第一节 人法
第二节 家庭法
第三节 组织法
第四节 市场法(财产法)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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