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契约中,见人不署名是吐蕃契约的特色之一,各类契约的契尾一般只有中证人(即保人)、立契人署名,不见见人署名,可能是在吐蕃文契约中见人和保人是没有区分的,见人和保人一样既起证明作用,又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现象说明“私人借契中出现的‘中人’(或作‘保人’,或作‘见人’)有义务负责这份契约的执行。如果违约,由中人负责偿还。这种‘保证制度’在唐朝和吐蕃双方社会中都予以承认,而且由国家法律来加以肯定”。<br> 上述的这件契约也有“见证人”和“债务的担保人”,并约定“如格勒不在家,或管事的上司商议后另作批示,那么契约的见证人和债务的担保人(在其住处)将根据所定契约的要求,代纳上述应交之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或者上级官吏有不同意见甚至拒绝履行,那么,这一债务将由“契约的见证人和债务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br> (5)签章、画押。作为契约成立的形式要件,订立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保人、证人、中介人等第三人还要在契尾部分签字、画押。契约签署有多种方式,一般而言,签名是表明认可契约内容的外在形式,所有参与订立契约的人在契约中“各自署名为信”;如果签章人不会写字,则要按上指印、掌印甚至胳膊印,以为凭据。<br>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个契约都必须完全具备上述所有的条款,契约性质不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也是不一样的,如价款是买卖契约的必要条款,但是对无息借贷契约来说并不需要此类条款。因此,所谓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契约性质所应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契约将难以成立。一般来说,契约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都是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