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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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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8858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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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本次再版,增补和修订了2010年11月以来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并对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权威编纂。法律出版社创社五十余年,是中国著名的法律图书权威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动态、专业的编辑人员队伍,十几年 来成功推出了数十套法律法规工具书,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本套“分类法典”即是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总结梳理、融会贯通数千个法律知识点,采用法规编辑检索技术最新成果,跟踪最新立法进程,收录最新法律文件,科学分类、精心编辑出版的一套创新型、应用型法律工具书。
   2.全面便捷。“分类法典”系列共有40个分册,这些分册涵盖了所有的法律种类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以及各领域下的若干具体部门。丛书全面收录各部门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编排体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发布的时间顺序双重原则进行分类、整合,具有体例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
   3.重在应用。“分类法典”系列特别突出法律法规应用性的特点,作出以下创新:
   (1)重点法律附加“导读”,全面指引读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点法律附加“参见”,将核心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横向联系起来,使读者在使用时得以相互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全面正确理解法条内容;
   (3)重点法律重点法条附加“条文注释”,对该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理解运用;
   (4)部分分册特别加收“文书范本”,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
   (5)部分分册特别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实际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适用法条,将法条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
   4.动态增补。结合法律出版社的资源优势,向每一位购买“分类法典”的读者提供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服务回执”即可。对于一次性购买多册的读者,还可免费赠送相关法规资讯产品(详见书末读者服务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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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3(第三版 应用版)》: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 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 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 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 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 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 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 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八 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 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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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二、物权公示
1.不动产登记
(1)土地登记
(2)房屋产权登记
(3)其他登记
2.动产交付

三、所有权
1.一般规定
2.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
所有权
(1)国有财产
(2)集体财产
(3)私人财产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一般规定
(2)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
(3)业主自治
(4)物业服务
4.共有和相邻关系
(1)共有
(2)相邻关系。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6.征地与拆迁补偿
(1)征地补偿
(2)拆迁补偿

四、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3.宅基地使用权

五、担保物权
1.一般规定
2.抵押权
(1)一般规定
(2)不动产抵押
(3)动产抵押
3.质权
4.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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