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将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列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但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却不适用“一裁终局”制度。在实务中,确认劳动关系往往是解决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工伤赔偿案件的前提,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适用“一裁终局”制度,这就使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仍需经过复杂而漫长的程序,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将工伤医疗费与社会保险割裂开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第(四)项为“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五)项为“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从规定中看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工伤医疗费与社会保险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劳动争议列示,表面上看是重视工伤处理,但这实质上是立法技术上的疏漏,引起了工伤处理程序的矛盾。因为工伤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之一,而工伤也是引发劳动争议最多的险种,因此,所谓的社会保险争议理所当然地就应包括工伤保险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一裁终局”条款包括的两类争议,也将工伤医疗费与社会保险作为两类争议来对待。依据社会保险的法定含义,所谓的工伤医疗费就应该包含在工伤保险争议中,那么在社会保险争议外单列工伤医疗费实属多余,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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