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中国工会法变迁研究》以20世纪中国工会法的变迁为研究对象,以民国时期工会法的变迁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对民国时期及新中国颁布的工会法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其特点和规律进行初步的探讨。其中,就民国时期来说,北京政府、广州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会立法格外引入注意,《二十世纪中国工会法变迁研究》即按不同政府的立法分别进行阐述。
就北京政府的工会立法来说,起初对工会组织和劳工运动采取禁止的态度。至20世纪20年代,在各种因素尤其是劳动立法运动的推动下,北京政府一改过去的禁止态度,先后拟订了三个工会法草案。此举即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认可工人的结社权。但这三个草案都强调了政府对工会组织的干涉和监管,在承认工会组织的同时,也给它们套上了法律的枷锁。综观北京政府三个工会法草案出台的背景及其内容,其性质是被动和消极的,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的作用。
同时期广州政府的工会立法则另有洞天。由于国民党主流对劳工问题及工会立法的关注,此时在全国范围内又掀起了第一次罢工高潮,广州政府在1922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工会法。尽管这部以《暂行工会条例》命名的工会法规范性不强,但其主要条文的精神是积极的,对促进当时工会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1924年,由于统一中国的需要,国民党在国共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组,并采取了积极“扶助劳工”的政策,工会法也应时势需要而进行了修正,此即1924年《工会条例》。该条例明确赋予了工会同盟罢工权、团体交涉权、团体协约权以及国际联合权,这是国民党政权统治下最为先进的一部工会法。这部法律的实施让当时劳工组织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潮,但实践中的“左倾”现象也给国民党左派后来压制工人运动以口实。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一度决议停止劳工运动,并成立工会整理委员会对当时的工会进行整理。随着国民党民众运动理论的形成,以限制和控制为主导精神的劳工政策也同时出台。在此精神指导下,1929年颁布的《工会法》条文的规范性虽大有进步,然而其精神已远不如1924年孙中山颁布的《工会条例》。从劳工结社权来说,该部工会法从发起主体、发起程序、发起人数、工会联合权等各方面来限制劳工的结社权,大大限制了工会组织的发展。同时,工会组织成立后,政府又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和控制工会的成员以及工会的运行。劳工的结社权大大受到束缚。从工会的对外行为来说,该部法律对工会的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亦是百般限制。团体交涉所达成的协约必须经官署认可才生效力,罢工因条文的限制更无实际发生的可能。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国民党的劳工政策进一步深化而变为“统制”政策,故1943年修正《工会法》就有强制工人入会的条文。解放战争爆发后,国民党为了“行宪”需要,工会法条文内容有所进步,但徒为饰品而已。整体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会立法受国民党劳工政策的影响颇深,劳工的结社权、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受到了工会法的各种限制,此种工会法下的工会组织多半成为国民党政权的御用工会。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性质的转变,工会成为工人自己的工会。从1950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三次立法,分别是1950年《工会法》、1992年《工会法》以及2001年《工会法》,对工人的主体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三部工会法都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应对新的形势而颁布,总体来看有三个特点:第一,1949年后的中国工会法与政权的性质密切相关,与时势变迁密切相关,有其基本的底线,又有着相当的灵活性;第二,着重维护职工的权益,但同时又赋予工会太多的职责,工会被定位为劳动者权益的集体代表者和维护者,同时又成为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和中介者,构成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润滑剂;第三,工会法又根据现实的情况不断调整、不断进步,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两次修订都符合时势要求,不论是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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