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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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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案例注释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347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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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2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2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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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游某以人民币200万元购买某公司开发的维也纳森林别墅第三期第686栋,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号为双房预售第5083号。同日,游某与某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游某应于2005年11月2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剩余人民币185万元应于2005年11月30日付清;逾期付款则应支付违约金,所签合同随之作废,某公司无需通知游某即可另行处理此房。2005年10月29日,游某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2005年12月6日,游某向某公司汇出人民币100万元;2006年2月20日,游某又汇给某公司人民币87.2万元。2006年3月6日,某公司向游某公证送达了一份通知,要求游某到某公司财务部提取属于游某的个人资金。2005年12月29日,某公司取得了包含游某所购商品房在内的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原告游某诉称,其于2005年9月在《四川航空》杂志上看到某公司正在销售其开发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境内的维也纳森林别墅第四期,杂志上标明了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号为双房(2003)预售证第131号。同年10月2日,游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维也纳森林别墅订购书》,2005年10月29日签订《成都市双流县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游某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但2006年3月6日某公司通知游某领取已付的购房款,游某于2006年3月20日从双流县房屋管理所得知,维也纳森林别墅第四期尚未开发,某公司实际获得维也纳森林别墅第三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2005年12月29日,预售号为双房预售字第5083号。因此,某公司虚假宣传其维也纳森林别墅第四期并标明预售证号,隐瞒其没有获得维也纳森林别墅第三期预售证号的事实与游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构成欺诈。据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公司归还游某购房款人民币202.2万元,赔偿损失人民币7.5万元,并支付增加赔偿额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于2005年10月29日签订了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游某及某公司的权利义务应以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广告与订购书载明的维也纳森林别墅第四期系部分销售人员混淆所致。虽然维也纳森林别墅第三期第686栋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的制作时间为2005年12月29日,但某公司在本诉原告起诉前已取得该预售许可证,依法应认定该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本案中,某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取得了游某所购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该时间早于游某提起诉讼的时间,游某与某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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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条 【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条 【国务院规定征收房屋具体办法】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案例1 请求撤销房屋变更登记被驳回案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
案例2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未经审批不生效案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案例3 房产权属尚存争议时租赁合同被确认部分有效案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案例4 征用宅基地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案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支付出让金】
案例5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退还已付的土地出让金案
第十七条 【提供出让土地】
案例6 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出让合同被解除案
第十八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
案例7 土地使用权取得性质不因用途变更而改变案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拔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案例8 土地使用权划拨符合规划被认定有效案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 【开发土地期限】
案例9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案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案例10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的救济案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
案例11 医院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效案
第二十九条 【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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