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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8633
  • 作      者:
    秦勇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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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勇,男,1972年出生,山东莱州人。湖南财经学院(现湖南大学)法学学士(1996),海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2005);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2011)。现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至今,在《法学论坛》、《河北法学》、《经济法论坛》、《经济经纬》等CSSCI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参与撰写专著1部(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参编教材5部;主持及承担省部级项目多项,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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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土地出让法律制度、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和土地收费法律制度是地方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制度支撑。经由这三种制度,地方政府获取了巨额的财政收入。笔者将上述三种制度称为“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研究》的第一章对“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做了一个简单的描述。首先,对土地出让法律制度的变迁史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土地出让金的概念、性质、特征做了一些探讨;其次,对我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做了介绍,其中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税制从土地取得、保有、流转三个方面做了详尽的分析;最后,对我国土地收费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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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地租。“地租”,来自拉丁语renddita,意指报酬和收益。马克思在建立其理论体系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很重视土地和地租问题。他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状况,继承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果,建立了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地租理论。马克思指出:“为了科学地分析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独立的特有的经济形式,摆脱一切使地租歪曲和混杂的附属物,纯粹地考察地租,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为了理解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影响,甚至为了从理论上了解同地租概念和性质相矛盾但仍然表现为地租的存在方式的大量事实,认识造成这种理论混乱的因素,也是同样重要的。”任何社会,只要存在土地所有者和不拥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后者在土地利用中有剩余生产物被前者占有时,就有产生地租的基础。土地所有者依凭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即为地租,不同的社会形态对地租的界定皆是如此。根据马克思的经典定义:“地租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块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的货币额。”“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一切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增值自己的形式。”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基础上的,该地租理论是科学的,从根本上揭示了地租的真正来源。西方的许多经济学家也对地租做了相应的研究,对地租的来源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说明:如有的经济学家将地租看作是一种“剩余”,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地租是生产力的报酬。但是,因为这些观点的出发点都不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所以他们不可能科学地认识地租的本质,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正确解决地租的来源问题。
  地租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其性质、内容和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各不相同,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地租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地租的共性;土地所有权不同,地租的社会性质也就不同,这是地租的特性。马克思指出:“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地租在它的不发达的形式即实物地租的形式上,还直接是剩余产品。”前资本主义地租(奴隶制地租、封建制地租)的共同特点是:土地所有者和生产者直接对立;土地所有者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生产物,以至部分必要生产物。资本主义地租不再是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生产物,而仅是其中的超额利润部分,平均利润部分由产业资本家占有。因此,在质上,资本主义地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在量上,资本主义地租只是剩余产品的一部分,并不是其全部。资本主义地租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通过产业资本家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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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
二、选题的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本书所涉的几个重要概念的说明
六、本书的思路及脉络
七、本书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 土地出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土地出让金的基本理论
一、土地出让法律制度的变迁史研究
二、土地出让金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一、土地税设定的理论依据
二、我国土地税法的发展简史
三、我国现行土地税制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土地收费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收费与土地收费概述
二、土地收费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归纳

第二章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当性
第一节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功能
一、土地出让法律制度的功能
二、土地税法的功能
三、土地收费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引发的效应
一、“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功能定位
二、“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功能定位引发的效应
第三节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功能定位偏差的原因分析
一、分税制使得地方政府陷入财政资金短缺的困境
二、以GDP和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的压力
三、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快速筹集财政资金提供了可能
……

第三章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目标
第四章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宪政理念
第五章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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