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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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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侦部门管辖的118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12694
  • 作      者:
    本书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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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安机关办案宝典:刑侦部门管辖的118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第2版)》在具体阐述每一罪名的时候,针对办案民警在刑事和行政执法中容易忽视和误解的关键问题、疑难问题,一一予以解答,同时,对办案民警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也进行了详细介绍,不仅满足了广大办案民警的工作需要,同时,对于人民警察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也是大有裨益的
  《公安机关办案宝典:刑侦部门管辖的118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第2版)》从民警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出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力求全面解析在此基础上,还结合最新的执法实践和研究成果,进行了相应的扩展,使用者在查阅时,不仅能够掌握犯罪和违法行为本身的信息,而且能够了解到与之相关的信息,做到触类旁通,为以后的办案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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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七、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概念】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爆炸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而引起的。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过失爆炸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2.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本罪。
  3.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
  (三)本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定】
  (一)本罪与爆炸罪的界限。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者都是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两者的界限主要在于:
  1.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本罪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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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二、决水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三、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六、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十、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十九、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二十、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二十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二十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二十三、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2款)
二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二十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二十六、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2款)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二十七、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八、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九、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1条第3款)
三十三、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十四、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
三十六、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三十七、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
三十八、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三十九、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
四十、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
四十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四十二、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四十三、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四十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
四十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
四十六、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四十七、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四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四十九、侮辱罪(《刑法》第246条)
五十、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
五十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
五十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五十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五十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五十五、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五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
五十七、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五十八、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
五十九、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六十、遗弃罪(《刑法》第261条)
六十一、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
……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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