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谨慎认定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效力
支付宝事件发生后,境内外资本市场和投资者都在关注我国政府对协议控制模式的效力将会如何认定及如何进行监管,我国政府如果还是采取自新浪上市以来的既不否认也不承认的态度显得不合时宜.需要对协议控制模式的效力作出一个明确的定性,以消除境内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及社会各界的疑虑。
当然从我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等规定,以及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在公开场合表示在关注并研究协议控制模式问题等事件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应该会对协议控制模式进行表态及开展监管。
鉴于认定协议控制模式有效或无效均有相应的法律理论依据,认可或否决协议控制效力均会带来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因此,在认定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效力时需要慎重考虑,综合评判认可或否决协议控制效力将给各方面造成的影响,本着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安全的角度,对于协议控制模式的效力作出认定。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当认可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有必要对协议控制模式适用的行业领域作出限制,比如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领域,禁止外资通过协议控制模式进行投资。
二、从立法上明确协议控制模式的适JEll范围及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对于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规制是欠缺的,在立法层面仅有两个部门文件对协议控制模式作出了一些规定,而且该两个文件并非针对所有行业适用协议控制模式作出的规定,仅仅是针对互联网及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领域使用协议控制模式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应当附条件地认可协议控制模式。既然要认可协议控制模式了,那么首要的工作便是需要从立法层面确定协议控制模式的性质、法律效力及监管等相关问题。因此,在确保我国经济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宗旨下,由立法部门召集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共同商讨制定协议控制模式相关的法律规制文件,并广泛征求境内外投资机构及企业的意见,制定一门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直接将协议控制模式的内容加入到外资企业法当中。
通过完善立法,确保我国从法律上承认协议控制模式,明确协议控制模式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监管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几下几个问题:①要明确区分允许和禁止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行业范围,避免协议控制模式被滥用;②尽可能将境外投资机构区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并对协议控制模式的适用及后续监管予以区分;③设定协议控制模式涉及境内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④对于已采用协议控制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明确是否具有溯及力,若具有溯及力,则需要为相关企业设置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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