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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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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日本侵权行为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74860
  • 作      者:
    (日)吉村良一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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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吉村良一,法学博士(立命馆大学),1950年出生于日本奈良县。1974年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部,1979年完成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课程。1979年赴任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助教授,1987年升任教授。1990年至1991年德国弗莱堡大学客座研究员。2004年至2006年担任立命馆大学法学部部长。2008年起至今担任立命馆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专攻民法(侵权行为法)和环境法。代表性专著有《人身损害赔偿研究》(1990年,日本评论社)、《公害环境私法的展开和今日的课题》(2002年,法律文化社)、《环境法的现代课题》(2011年,有斐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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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现代社会处处有危险,时时有损害。在赔偿损害、救济受害人的法律中,侵权行为法显然是最为重要的。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核心规定是民法中仅有的16条条文(第709条至第724条),而且自民法典施行之后再无重大修改。由此,到目前为止围绕这些仅有的条文,日本发展出了数量庞大的判例以及各种学说。想要了解日本今日侵权行为法之现状就必须深入了解这些判例和学说。此外,除了民法的规定,日本还制定了不少侵权行为特别法,对这些法律的理解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此为目的,《外国法学教学书精品译丛:日本侵权行为法(第4版)》试图向民法学习者以及从事侵权诉讼的实务家展示日本侵权行为法(包括产品责任法、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国家赔偿法等特别法)的全貌。《外国法学教学书精品译丛:日本侵权行为法(第4版)》自1995年初版刊行以来已历四版,每次改版都加入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最新动向。从此意义可说,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处理现代性事故受害的过程中,本书希望可以向中国读者提供一个有意义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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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何为侵权行为 (1)引言假设 A在开车时,因无视交通信号灯而冲入十字路口,撞伤了人行横道上的步行者B。此时,A必须赔偿B产生的损失。正如此例,侵权行为指的是,在某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场合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让该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制度。这种制度是让行为人承担称为损害赔偿义务的民事上的责任,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它与同样发生损害赔偿义务的合同责任一道,都可以称为民事责任。加害人如果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话,因其产生的损害得以填补,受害人的原状得以恢复,同时,这种负担也就被转移到了加害人一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侵权行为制度也可以说是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基础上,使得发生的损害由受害人一方转嫁到加害人一方的制度。 (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在上述设例中,加害人A同时也可能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也可能符合刑法第211条第2款的机动车驾驶过失致伤罪。如此,同一事件同时产生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在近代之前,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没有被严格区分开来。比如说,过去许多国家的古老的法律体系中就存在着这样的制度,即在伤害某人的场合下,加害人必须向受害人支付罚金。但是,到了近代,刑罚权变成了国家垄断的权力,这两个责任也就被严格区分开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第一个区别是目的不同。也就是说,民事责任通过加害人赔偿产生的损失而救济受害人,并以此为第一目的。与此相对,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国家来惩罚犯罪者,其更重视对犯罪的抑制以及对加害人的制裁。也正是因为这种目的的不同,两大责任产生了以下差异:第一,追究责任的程序不同。刑事责任是通过检察官起诉的方式开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与此相对,民事责任是以受害人作为原告请求损害赔偿为开始,程序上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 第二,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罚这种国家对犯罪者的生命、身体以及财产等的侵害行为,因此其适用必须相当谨慎,其必须由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应事先由法律来规定)来支配,同时禁止刑罚法规的类推适用。与此相对,民事责任并不存在如此严格的限制,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可以进行比较灵活性的解释。除此之外,两种责任的区别还表现在:第一,刑事责任原则上只处罚故意犯,对过失犯的处罚是例外,因此区分某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具有重要意义。与此相对,在民事责任场合,从民法第709条将“故意或者过失”作为一个要件的事实可以看出,两者都产生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两者的区别并不具有刑法中那样重大的意义。此外,还存在即使没有过失也可能产生民事责任的情况(无过失责任)。第二,刑事责任中重视行为的反社会性,在行为具有重大反社会性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结果的出现也可以作为未遂犯进行处罚(参见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等);还比如说放火罪这种情况,即使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只要存在对法益的危险,也要被处罚(参见刑法第108条以下)。与此相对,民事责任是以赔偿已经产生的损害为目的的,因此结果的发生是责任成立的必备条件。正是因为以上的差异,在相同的事件中,对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成立与否的判断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比如,在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过失致人死亡的事件中,在刑事判决中判定驾驶人没有过失,而在民事判决中则断定其存在过失,从而认可损害赔偿义务的成立(最判昭34.11.26民集13.12.1573)。一言以蔽之,一般来说,包括过失在内,对于其要件的认定,由国家进行处罚的刑事裁判,往往比民事裁判中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要严格许多。 两大责任的区别虽然非常明显,但是也不意味着两者是完全不相关的。比如说,不可否认的是,民事责任在结果上也具有抑制加害行为以及制裁加害人的功能。也就是说,某人可能因为知道需要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而停止侵权行为,而加害人必须支付赔偿费用实际上也是一种对加害人的制裁。反过来说,如果加害人承担了民事责任也可能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比如说,伤害事件中的加害人是否对受害人履行或者承诺损害赔偿将会对刑事判决中伤害罪的量刑产生不小的影响。问题是,是否有可能超越这种事实上的功能重叠,从而更加重视民事责任对加害行为的抑制功能和对加害人的制裁功能呢?关于这个问题,本书将在“第2节3侵权行为的功能和目的”中专门探讨。<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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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侵权行为概说
第1节 侵权行为的意义
1.何为侵权行为
2.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构造
第2节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
1.过失责任原则
2.过失责任原则的修正
3.侵权行为的目的和功能
第3节 侵权行为与其他救济制度
1.责任保险的发展
2.新救济制度的出现

第2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第1节 序说
1.引言
2.民法第709条要件的构造
第2节 违法性
1.从权利侵害到违法性
2.有关违法性的基本构想
3.违法性的判断基准
4.违法性阻却事由
5.不作为侵权行为
第3节 故意或者过失
1.故意
2.过失的构造
3.过失中注意义务的内容
4.责任能力
5.故意与过失的举证责任
第4节 侵权行为的基本构造-—-以违法性与过失的关系为中心
1.引言
2.一元说
3.新二元说
4.侵权行为二分说
第5节 损害的发生与因果关系
1.损害
2.因果关系

第3章 侵权行为的效果
第1节 序说
第2节 损害赔偿的方法
1.引言
2.金钱赔偿的原则
3.恢复原状
4.停止侵害
第3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1.序说
2.侵害生命场合的赔偿权人
3.受伤的场合下近亲的赔偿请求
第4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数额的计算
1.损害赔偿的范围
2.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5节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1.转让性与继承性
2.抵销的禁止
3.赔偿者的代位
4.损害赔偿债务的迟延
5.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6.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和解

第4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1节 序说
1.引言
第2节 由他人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替代责任)
1.无责任能力人的监督义务人责任
2.用人者责任
第3节 与物有关的特别责任
1.土地工作物责任
2.动物占有人责任
第4节 复数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1.序说
2.共同侵权行为
3.其他有关数人的侵权行为
第5节 特别法上的侵权行为
1.序说
2.国家赔偿法
3.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
4.产品责任法
5.其他加重责任的特别法
6.失火责任法

第5章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
第1节 序说
1.引言
2.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异同
第2节 请求权竞合
1.引言
2.判例和学说
关键词索引
判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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