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判实践中,进入互相辩论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辩护人之间,在很多情况下,辩论、发言比较凌乱,相当难记,但对此仍要把握相互辩论的要点,逐项记明。
(3)被告人最后陈述情况的记录。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讯问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均须记录清楚。审判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4)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要记明休庭情况;当庭宣判时,应当对判决的主文记录原话。
4.其他要领
(1)庭前要阅卷,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了解案情和庭审重点;庭审时应当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2)按照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予以全面记录,以反映出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注意记录的准确性、客观性。必须完整记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应当记明开庭的具体时间、第几次开庭、旁听人员大致人数。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要记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因。
(3)在记录重要的关键性问题时要逐字逐句,乃至逐段记录原话。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答话的人重述一遍,也可以在签字时补记、追记。在事关重大的问题上,不能用随意省略或者概括性的语言代替关键性的原话。如果记录速度跟不上庭审节奏,可以用合适的方式提醒法官放慢审理速度,而不能敷衍带过,以避免对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造成不利影响。
(4)庭审记录不仅要忠实记录庭上的言辞问答,对法庭上发生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动作,如被告人辨认、指认等同样要记录在案,否则将造成遗漏重要的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庭规则的情况应予记明。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采取的措施,特别是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应全面如实准确记载;若未记载,不仅不能全面反映庭审中的情况,而且导致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
(5)对于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的提问,被告人不予回答的,就直接记录“被告人沉默不答”。
(6)笔录完成以后,应当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7)在庭审中,如果有证人当庭作证,笔录应当庭宣读或交证人阅读,证人在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事·项
1.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一样,书记员如果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所列回避的情形,应自行提出回避。
2.充分认识到法庭笔录的原则是如实记录,不能凭主观省略记录人自己认为不应该记录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不容许在记录中掺入记录人的主观想象、猜测、推断或分析,更不容许制作虚假的笔录。如果出现了虚假笔录,将要受到纪律制裁或者被清理出法院队伍,性质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记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认定的罪名及有关罪轻罪重的情节是否有异议。如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4.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记明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的姓名。多被告人的案件,注意记录每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笔录中可以用“被1”“被2”或被告人姓名直接记录。
5.刑事附带民事审理的,在笔录中要记明是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笔录;要明确记录自诉人或附民原告对附带民事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不同于单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一般在开庭审理时要进行调解,对调解部分要记录,应记明是否愿意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6.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安装显示屏与书记员电脑连接,通过分屏同步显示的方式,使诉讼各方同步看到书记员记录内容,如发现与自己所述内容不一致的,可以及时提出,以减少庭审后核对笔录产生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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