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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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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立案工作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36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7760
  • 作      者:
    苏泽林,景汉朝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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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早春三月,万象更新。历经苦难与辉煌的中华民族,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带领下,正阔步行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康庄大路上,致力于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富裕的中国梦。“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3月23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强调,“要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系统要认真执行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始终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提升立案信访工作水平不断,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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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j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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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诉讼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管辖之辨
货物出口地在特定情形下可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管辖联结点

[请示与答复]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请示与答复

[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
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与恒尊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
对诉讼时效制度中“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理解与适用——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翼龙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
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七里河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对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与处理——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中商企业集团公司、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总公司、无锡市锡佛建筑装潢装饰总公司借款纠纷案
行政相对人的一般债权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理论与实践探索]
江苏法院完善依法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调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指令再审案件改判率的调研报告
关于信访案件化解问题的调研——心理学在信访工作中的运用研究
若干民事裁判瑕疵问题调查

[经验交流]
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要点(第三辑节选)
有效沟通科学接谈合理息诉
——接谈工作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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