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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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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审判监督指导.总第44辑(2013.2)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8583
  • 作      者:
    景汉朝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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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审判监督指导(2013.2)(总第44辑)》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任主编。书中主要收录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政策与精神、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案例评析等,另外,还选登了部分优秀裁判文书。《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审判监督指导(2013.2)(总第44辑)》对审判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本辑《审判监督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案例评析、裁判文书选登、实务研讨、经验交流、再审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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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气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人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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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2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3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7日)

【案例评析】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
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唐兰与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裁判文书选登】
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与杨宗昌、岳阳市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抗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抗字第2号

【专题·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修改和展望
新民事诉讼法中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解读与适用
论走出民事抗诉制度困境之路径
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规制与发展探析
论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完善

【实务研讨】
水污染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一人竞拍和口头撤回拍卖标的效力之认定

【经验交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抗诉案件审查工作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纪要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情况的调研报告
——送达行为的矫正与制度重构

【域外法治】
德国、匈牙利民事再审制度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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