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或者设置内部机构首先必须考虑检察一体化原则之下的各级不同人民检察院的功能之细微差别,并采取因级制宜的原则。其次应当考虑检察机关内部可能存在的不同检察权行使对象,这些不同的对象使不同部门的检察权行使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也因此使不同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表现出不同的专业要求。可以在总体上说,向泽选博士提出的检察职权块应当作为检察机构内部设置的基本考量因素,并可以概括为考量检察事务实践的原则。最后,必须进一步注意,检察机关是依其具有专业性的检察官组成的检察队伍,依其专业性、业务性作为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组成上、内部机构上必须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特色。这一特色在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上的要求就是强化业务机构、精简非业务机构的原则。基于以上指导思想,我们对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之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在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上,为体现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必须适当细化内部机构。结合检察职权的不同行使对象,我们可以将之概括为对职务犯罪活动侦查和预防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厅(处)、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侦查监督厅(处)、专门负责提起公诉的公诉厅(处)、负责诉讼监督的刑事诉讼监督厅(处)、负责民事诉讼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厅(处)、负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行政检察监督厅(处)、负责申诉案件处理的控告申诉厅(处)。必须在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设置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任务不是自行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理论问题、实践问题,而是协调各部门领导具体的业务机构完成对专门的法律监督问题,特别是下级检察院提交并请示的法律监督之疑难理论问题、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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