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实践中,为了进一步优化行政案件的庭审程序,一些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在行政案件庭审中采取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在一起进行即“质辩合一”的庭审方式,不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而统称为“法庭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由各方当事入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逐一发表质证辩论意见,以实现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这是行政案件庭审方式的一种创新。采取“质辩合一”庭审方式的,审判长应当当庭向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作简要释明。
(二)庭审开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公开审判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6条的规定,庭审开始阶段的主要活动为:
1.人民法院应按照《公开审判规定》第8~11条的规定,确定审判场所,布置审判法庭,组织、安排公民旁听及新闻记者采访。
2.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如有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出庭作证的,应安排其到休息室等候法庭传唤。
3.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员陪审员)入庭就座。待合议庭成员就座后,书记员宣布全体坐下,并向审判长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和核对到庭人员身份的情况。
5.审判长宣布开庭。
6.审判长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到庭情况,并明确到庭人员的身份已经法庭核对无误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如当事人未到庭的,审判长应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并再次传唤其到庭。经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7.审判长逐一询问当事人开庭前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8.宣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如有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的,应一并宣布)后,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在问清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按以下办法处理: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长及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回避决定,并宣布延期审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宣布予以驳回,本案庭审继续进行。当事人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
对当事人当庭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一般可作如下处理:
(1)审判长应问清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休庭,同时告知当事人不要离开法庭,待本院院长作出决定后,即行告知各方当事人;
(2)休庭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10分钟左右;
(3)院长作出驳回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决定后,应立即恢复庭审,并向申请人口头告知院长的决定及不服该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然后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复议及复议的理由,为当庭裁判作好铺垫;
(4)申请人要求复议的,应在庭审结束休庭后报告院长。院长决定维持原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审判长应在恢复开庭后,首先告知复议申请人本院的复议决定,然后宣布合议庭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上述诉讼活动均应记入笔录。
注·意·事·项
1.当事人身份的核对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应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优化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试点工作方案》精神,不少法院规定对于出庭当事人的身份核对,由书记员庭前核对并报告审判长,并由审判长当庭予以确认。由于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是否真实或是否有其他不当出庭参加诉讼情形的,有时当事人可能比审判人员更为了解。为确保出庭人员的适格,法院在认真甄别的同时,还应当庭征询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资格有无异议,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若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提出异议,合议庭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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