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诉讼
第一节 民事诉讼之目的
民事诉讼之目的,固有私权保护说、纷争解决说、私法维持说之不同,实则保护私法上权利,有赖于私法之适用,而适用私法以保护私法上权利,又必须在当事人私法上权利有纷争时,司法机关始有依请求而为保护之必要,故上述各说,应均为民事诉讼之目的。申言之,民事诉讼之目的,在于保护私法上权利,于当事人间私法上权利有纷争时,得请求司法机关确定其私法上权利存否,以达维持私法秩序之作用。
第二节 民事诉讼之界限
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之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权,与民事诉讼之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间私权者有异。惟刑事诉讼亦恒涉及私法上之法律关系,例如在侵害财产法益之犯罪,必须认定私法上权利之归属。惟刑事判决认定有关私权事项,在独立之民事诉讼,并不受其拘束。因民、刑诉讼之目的不同,所采取之原则多有相异之处,民事诉讼采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为原则,刑事诉讼则采职权主义、干涉主义为原则。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系就公法上纷争,请求行政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为裁判,以保护人民在公法上权利义务。行政诉讼在英美法系系由普通法院审判,大陆法系则由特设之行政法院审判,台湾地区现制系由特设之行政法院审判。因两者之目的及裁判系统不同,虽行政诉讼有时亦涉及私法上权利之认定,例如必须认定财产权之归属,始能判断财产税之课征是否违法,但其主要作用,仍在判断公法上之争执。其诉讼程序所实行之原则,理论上应不同于民事诉讼(一)。
三、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
当事人约定其相互间有关私权之纷争,选定法院以外之第三人为判断,并同意受其判断之拘束者,谓之仲裁。仲裁人非为司法机关,其判断之权力乃由双方当事人合意授予,其判断亦非以适用法律为必要,故与民事诉讼系由司法机关本于公权力依法而为判断者尚有不同。惟仲裁判断,法律亦赋予民事诉讼确定判决之同一效力(“仲裁法”第37条第1项)。
四、民事诉讼与非讼事件
由权力机关以公权力参与私法上权利之形成,或防止私法上权利发生争执,而预以公权力干预之程序,谓之非讼事件。非讼事件与民事诉讼同为处理私法上权利有关事项,原则上,非讼事件之处理应以无争讼之事件(如法人之监督、法人登记)为限,其有私权争执者,则应循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二至四),但“家事事件法”或其他非讼性质法律(如“破产法”)别有规定时,若干得由法院依职权介入之私权争执事件,仍得依非讼程序处理。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