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的现状及根源分析
(一)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的现状解读
1.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规则不公平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农用地不能自由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限制充分说明,我国事实上不承认农民是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的主体。实际上,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后,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另外,现行的征地补偿额度是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过于偏离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补偿范围仅包括了直接损失,没有包括间接损失,尤其是没有包括农民的择业成本和从事新职业的风险金。①况且,目前的农业年平均产值既不是地租又不是地价,尤其在农业发展呈现多元化的情况下,农地的年平均产值既无法体现又无法衡量土地的稀缺性和土地真正的价值。
2.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权利不公平
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县、乡、镇政府实际上是征收土地的审批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另外,地方政府还以双边垄断者的姿态出现。在土地一级市场中,政府是唯一的土地需求方,而在土地的二级市场中,政府又是唯一的土地供给方。因此,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地方政府处于强势地位。
近年来,政府用行政手段获得农民的土地,然后再用市场交易的手段去拍卖。在政府、开发商和农民这三者的博弈中,农民成了最大的利益受损者。据财政部2009年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平均利润率高达30.79%,远远高于其他产业投资利润,说明土地市场地价中包含了相当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这种土地增值本应属于地租性质,为土地所有者享有,但是却在房地产开发体制下,为开发商攫取。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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