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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安机关适用查封、冻结措施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15367
  • 作      者:
    陈国庆,郭华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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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安机关适用查封、冻结措施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结合查封、冻结的执法工作实践,对制定的宗旨、条文的含义、实务指南和参考规定等方面进行了逐条解释与说明,尤其是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公安民警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和有关单位、部门协助和配合执行查封、冻结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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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当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均存在,而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备,不动产的登记由官方统一进行,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与真实权利状态保持一致有着较高的保障,因而社会公众可以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即为真实的权利。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这些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权属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属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况且,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表明权利人就相关不动产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最初的凭证,也是内容最完整、最为客观的证明文件。由于不动产权利的各项变动都须经过登记,且每一次变动都完整地记录在登记簿上,因而登记簿能够清晰地展现出不动产的权利变动状况。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是符合不动产登记的本质的。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即使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再进行不动产权属的登记并颁发证书,在实践中因工作瑕疵也存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的情形,而且作为当事人保存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对登记机关保存的登记簿存在伪造、变造等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优先的效力。
  第三,不动产登记簿尽管由登记机关保存,但仍存在一些错误,甚至有些人员因利益的驱动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修改或者更换,致使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甚至虚假。基于此,在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再具有优先的效力,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房屋登记簿的错误主要有两种情形:(1)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正确;(2)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也有错误。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以及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有错误,尤其是后者有错误的,登记簿不仅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其本身也是无效的。【实务指南】我国不动产权利除依法存在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之外,还应当给予权利人发放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然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公信力。在现代不动产法律体系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相比更具有可靠性,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当不动产登记簿与其他证明权属的文书、证据等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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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适用原则]
第四条 [保密规定]

第二章 查封
第五条 [查封的范围]
第六条 [查封批准权]
第七条 [查封期限]
第八条 [查封查询]
第九条 [查询协助]
第十条 [权属确认]
第十一条 [暂缓协助]
第十二条 [不动产查封程序]
第十三条 [不动产查封执行]
第十四条 [查封的效力]
第十五条 [分割查封]
第十六条 [已受理转让不动产的查封优先权]
第十七条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的查封]
第十八条 [查封放射效力]
第十九条 [特定动产的查封]
第二十条 [查封财物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限制查封的财物]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财物的查封]

第三章 冻结
第二十三条 [冻结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冻结程序]
第二十五条 [协助冻结]
第二十六条 [冻结期限]
第二十七条 [冻结涉案金额限制]
第二十八条 [冻结股权]
第二十九条 [冻结保单权益]
第三十条 [禁止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第三十一条 [禁止整体冻结]
第三十二条 [跨区域冻结]
第三十三条 [集中冻结]
第三十四条 [冻结财产的出售]
……
第四章 解除查封冻结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六章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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