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原告):高某等3人
被申请人:某区发展改革局
被告:某市发展改革委
2003年1月,某区发展改革局作出了《某公司仓储基地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复“建设地点”为“某村”,申请人使用的集体土地被列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2008年7月,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某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
申请人具体理由是:一、被申请人超越权限审批,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二、被申请人审批立项程序违法,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投资[1984]1684号)等规定。
审理结果: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某市发展改革委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本案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不服,向法院起诉后上诉,两级法院对此均予以驳回,并维持了某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等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某公司仓储基地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原因是被申请人超越权限审批,审批立项程序违法。但是该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的申请期限,因此某市发展改革委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启示】
本案虽因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而未被受理,但被申请人在审批权限、立项程序等方面的确存在值得推敲的问题,这启示我们:
一是要依据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在项目核准或审批时一定要在法定的权限内进行,不得越权进行项目核准或审批,且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坚持依法行政,既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是要依法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行政机关核准或审批项目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项目,要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开。这既是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也是避免行政争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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