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企业法人是最典型的法人。所谓企业,其实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凡追求经济目的的经济组织都属于企业的范畴,所以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不过,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企业分为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型企业。
(2)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在我国,主要是指依公司法设立,但如果特别法中有特别规定,还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如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须同时适用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某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的公司的设立,除适用公司法外,还应首先符合有关金融、保险法的规定。
②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的享有财产权。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的本质特点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本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包括股东在内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司的财产既包括由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所以,公司是独立的财产主体,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可以依法统一支配公司的全部财产。
③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也是公司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必然结果。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