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建设乙大厦时,未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于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并于初期发现问题后又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面发生沉降,损坏了厂房基础,致厂房及室内印刷机械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甲公司违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建设房屋时给新华日报社造成了巨大损失,应负全部责任。新华日报社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起诉,所举证据能证明其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83条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新华日报社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883580.28元。
被告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在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乙大厦,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其违反《物权法》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初期发现问题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亦未能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生沉降,厂房及进口胶印机严重受损,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甲公司所持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物权法》第84条和第9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发生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颁行,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现已颁行的《侵权责任法》,本案属于侵害相邻权的侵权行为,通过分析本案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可以确定本案的典型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其中尤值探讨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人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前提条件,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要素。在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中,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争执焦点在于违法行为是否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这就是,违法行为或者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即存在“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对此,四要件说肯定之,三要件说否定之。“三要件”说否认行为的违法性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该说否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符合多年审判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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