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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4191
  • 作      者:
    李勇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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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勇,1979年出生,刑法学硕士,检察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江苏省检察业务专门人才、南京市检察官培训兼职教师、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科科长,正义网十大影响力博主(2011年度)。近年来在《法律科学》《河北法学》《人民检察》《刑法论丛》《刑法评论》《刑事法判解》《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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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以结果无价值论为视角,对刑法学总论和分论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深刻阐述,是国内首部由基层司法实践者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专著;也是首部立足司法实践结合案例,横贯刑法总论与分论系统研究结果无价值论的刑法学专著。
  刑法学研究兼具理论品质和实践品格。
  《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以一名司法实践者的亲身办案经历,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全面系统审视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这一重大刑法理论问题,立足于司法实践而主张结果无价值论,体现了理论品质和实践品格相结合的特质。
  实践性是《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的最大特色。五十余个真实案例贯彻始终,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以案例为切入点展开。将艰深晦涩的刑法学理论、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路径,以案例的形式呈现给读者,近距离地展示了学派之争对司法实践的意义。这种“接地气”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与实践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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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如果防卫意识所指的是防卫目的的意思,那么防卫行为并不以此之防卫意识为必要。行为人对侵害情状的存在的认知,和故意的概念一致。如果行为人所认知的事实是正在不法侵害情状下的防卫行为,那么所认知之行为事实并非不法行为事实,即欠缺犯罪故意。相反,只要行为人所认知的事实并不是一个正当防卫的事实,行为人即具备犯罪故意,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以及目的如何并不重要。①可见,防卫意图完全属于责任要素,对违法性的判断并无影响。
  结合前述何强等聚众斗殴案来看,通过对不法侵害这一客观要件的考察,完全可以否定其成立正当防卫。
  (一)自招侵害问题
  在自招侵害情况下,尽管存在现实的侵害,但是基于正当防卫的本质和宗旨要否定侵害的紧迫性,从而否定其属于正当防卫,典型的就是挑衅行为(又称挑拨防卫)。例如,甲有意挑起争斗,并做好准备,在乙攻击之时,予以反击。如果仅从形式上看,甲似乎符合正当防卫,但是由于此时双方都是故意伤害对方,不能认为甲的身体完整性利益优越于乙的身体完整性利益,根据避免(回避)规则,不成立正当防卫。所以日本的判例一直以来以“一个巴掌拍不响”为由,认为互殴行为中不存在正当防卫。②再来看何强等聚众斗殴案,何强三番五次打电话与对方骂战,进行挑衅,并以办公室为堡垒,纠集人马,准备刀具,意图待对方人马赶到时伤害对方,双方都是要伤害对方的身体。从法益衡量的角度,不存在优越的利益,从而在本质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要件。当然,在聚众斗殴中,如果一方徒手空拳,另一方突然用砍刀;或者是一方已经逃跑求饶,另一方仍然追打,则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徒手空拳的一方或逃跑求饶的一方的利益处于优越利益,则可能存在正当防卫。
  (二)预期侵害问题
  所谓预期侵害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期到某种侵害,却故意不回避。换言之,明明预见到对方会实施侵害,却不回避,有意不回避某种当然能预见到的利益冲突状况。对此,刑法理论认为,与自招侵害一样,否定侵害的紧急性,从而否定正当防卫。日本曾有这样一个判例:被告人预想到对方A-旦出现定会攻击自己,而将日本刀带到饭店门口等待对方,A出现后,果然持刀砍被告人,于是被告人用日本刀杀死对方。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被告人很早便充分预见到A的不正侵害,并且,对此做好充分准备,一旦遭对方袭击,自己便能迅速有力地予以反击,并主动到附近观察对方行动,因此,就被告人而言,A的这一不正侵害并不能言之为急迫,从而否定正当防卫。①结合何强等聚众斗殴案看,已经不单单是预见到侵害,而是做好了纠集人马和藏备刀具的准备工作,而且多次挑衅对方,系典型的自招侵害,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优越利益,也就无从成立正当防卫。
  从上述何强等聚众斗殴案的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分析看,结果无价值论具有更强大的解释能力。在正当防卫的本质上,常熟聚众斗殴案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优越利益,更不存在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问题,正当防卫的实质性根据并不存在,从法益衡量说的立场看,根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本质要求。在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上,何强等聚众斗殴案,系典型的自招侵害,至于事情起因的正当与否、防卫意图的存在及正当与否不仅不能左右正当防卫的成立,反而会引起更多纷争。
  综上所述,在正当防卫的本质问题上,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优越利益说或法益衡量说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而基于行为无价值论的社会相当性说在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期和网络活跃期的社会中,不仅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而且十分不可靠。在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上,事情起因的正当与否、防卫意图的存在及正当与否,不能决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过于关注防卫意图甚至将防卫意图前置到事情起因正当与否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反而会引起更多纷争,更无法实现行为无价值论所期望的刑法之公众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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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上篇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概说
第二节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争点概要
第三节 中国刑法应采取的立场
第二章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犯罪构成
第一节 传统四要件的困境
第二节 德、日三要件的危机
第三节 结果无价值论视角下的重构
第三章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客观归责
第一节 结果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关系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之批判
第三节 客观归责理论之提倡
第四章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
第二节 防卫意图之否定
第三节 偶然防卫的处罚边界
第五章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犯罪形态
第一节 着手的认定
第二节 既遂的判断
第三节 不能犯的处罚边界
第六章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共同犯罪
第一节 部分犯罪共同说之主张
第二节 修正的惹起说之提倡
第三节 不作为共犯的处罚边界

下篇
第七章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性犯罪
第一节 强奸罪新问题
第二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认定
第三节 猥亵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立法完善
第八章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财产犯罪
第一节 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理解
第二节 侵占罪中“遗忘物”的认定
第三节 骗盗交织型犯罪的界分
第四节 财产犯罪数额问题的检讨
第九章 结果无价值论之于公共秩序犯罪
第一节 “无被害人”犯罪保护客体之反思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效应之检讨
第三节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第四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认定
第五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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