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要亲自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也可以把研究开发任务的一部分交由他方共同完成。未经委托方同意而擅自转包研究开发任务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损失。当然,在研究开发中对于研究开发工作的辅助部分,因其技术难度小,或者本身已经属于被普遍掌握的技术,即使未经委托方同意,也可以将其交由他方完成。但在此种情形下,研究开发方应对他方完成的工作向委托人负责。
研究开发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研究开发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同时,研究开发方还必须无保留地向委托方提交与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以使委托方能够自己实施该技术。另外,研究开发方还有义务对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尽快掌握该技术成果,使技术成果的效益尽快发挥出来。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基于合作开发合同的这一特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应该是:
(1)按照约定进行投资。所谓投资,是指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当事人在投资时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事人各方必须对所投入的资金、实物或者技术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擅自将他人的资金、实物、技术等投入到技术的合作开发中;第二,以资金以外的方式投资时,应将其投入折算成相应的金额,确定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第三,为了确定所投入的实物或者技术的合理价格,应当请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技术专家进行评估,合理定价。不论以何种形式投资,都要在当事人之间确定投资比例,这是分享权益、承担风险的依据。对于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由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2)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对于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来讲,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另一个角度讲,又是其权利。当事人各方都应按照研究开发计划安排的分工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对研究开发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的贡献。如果一方当事人仅是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等工作,则不能成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各方的协作配合是完成该项研究开发任务的重要保证。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法的这一义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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