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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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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1901
  • 作      者:
    李立众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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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在内所有刑事立法文件、1997年3月14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的一切有效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而且包含大量此前的可参照执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必须要交代的是,《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没有设立新的罪刑条款,仅为提示性规定,故《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对此只收录部分内容。此外,有些司法解释,如1997年12月31日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已经被2002年2月22日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明文废止,故《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没有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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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参见刑法第六十七条脚注相关部分)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参见刑法第六十七条脚注相关部分)
  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就立功的认定和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参见刑法第六十七条脚注相关部分)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根据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告人立功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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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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