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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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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法律全书:结婚、离婚、继承、收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1628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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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婚姻家庭·法律全书:结婚、离婚、继承、收养(实用版)》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为主线,突出“实用”的特色,穿插重点法律导读、重点条文解读、重要文件解读、实用图标、地方政策文件等内容,以期为本领域相关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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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我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领域被法律所规范,越来越多的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建,法律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每个人都自觉不自觉地生活在法律的规范范围内。为满足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类专题法规学习、了解、查询的需求,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这套“热点领域法律全书(实用版)”。《婚姻家庭·法律全书:结婚、离婚、继承、收养(实用版)》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为主线,突出“实用”的特色,穿插重点法律导读、重点条文解读、重要文件解读、实用图表、地方政策文件等内容,以期为各领域相关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信息。
  (一)全面收录各类法律文件,涵盖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各个方面。
  《婚姻家庭·法律全书:结婚、离婚、继承、收养(实用版)》全面收录了婚姻家庭相关的核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各层级法律文件,内容细分为婚姻总类、婚姻登记、婚姻效力、离婚程序、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涉外婚姻、抚养扶养赡养、收养寄养、弱势群体保障、继承、婚姻家庭纠纷诉讼程序等若干部分,内容翔实丰富。
  (二)特别收录地方法规、政策,为各地读者查询本地文件提供便利。
  《婚姻家庭·法律全书:结婚、离婚、继承、收养(实用版)》特别收录了部分省市婚姻家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突出“实用”特色,附加更多配套内容。
  为帮助读者全面、深入理解工程合同相关重点法条、重点文件,《婚姻家庭·法律全书:结婚、离婚、继承、收养(实用版)》附加以下实用内容:(1)对重点法律法规附加导读,介绍该法律文件的大致内容;(2)对核心法律文件逐条解读,详细介绍法律适用的要点、法律规定的原由、重点词句的理解等;(3)对重点文件附加官方解读,选取重点政策发布时的领导讲话、答记者问等内容并加以编辑,向读者详细介绍重点文件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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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婚姻家庭·法律全书:结婚、离婚、继承、收养(实用版)》: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条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
  第五条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第七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条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成立夫妻关系。
  第十一条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边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受胁迫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结婚证;
  (三)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四)公安机关出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受胁迫方为毗邻国边民的,其身份证件包括能够证明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二条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中国边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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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9.10(2001.4.28修正)
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解读《婚姻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2.28)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2001.5.10)
【地方审判政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1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1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2001.6.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3.1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2007.11.22)
2.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二1二问题的意见(2004.3.29)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9.25)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问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1.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10.8)
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1983.7.16)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1986.1.18)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1986.3.26)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2003.5.2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2004.1.2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2004.2.2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补发婚姻登记证中相关字段填写问题的复函(2007.1.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登记中“婚姻状况证明”中文翻译问题的复函(2008.12.31)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4.13)
……
二、家庭关系
三、继承
四、婚姻家庭纠纷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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