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从理论上讲,施工许可证发放在先,开工在后,只有具备施工许可证的施工才是正常合法的施工。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是这样,一般都是先开工,后办施工许可证,甚至有工程竣工了,施工许可证还未办理的极端情况。
在确定实际开工日时,发包人一般主张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日为实际开工日,而承包人会认为应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日期为准。
在确定实际开工日时,发包人一般主张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日为实际开工日,而承包人会认为应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日期为准。
承包人的理由一般有如下几种:①有数个证据证明不同的开工时间的,应以开工许可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因为这一时间是经批准的合法有效的开工时间;②因没有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无法施工;③因无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因此无违约问题。
针对理由①,法院及仲裁机构一般会认为,实际开工日期系客观事实,应以客观发生为准,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针对理由②,法院及仲裁机构一般会认为,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因没有施工许可证而使其施工受到影响的证据,没有相关证据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不予支持。针对理由③,法院及仲裁机构一般会认为,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且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显然此时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因此没有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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