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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318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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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权威性,《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3)(第2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实用性《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3)(第2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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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535号)
  2003年4月9日,原告远洋公司与被告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光船租赁合同,约定海运公司向远洋公司光船承租“国鸿”轮,该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第22条约定“租期5年”,第二部分的第30条约定,“本光租合同结束后船舶即转入期租,期租租期为5年。具体内容见2003年4月9日签署的国鸿轮期租合同。”同日,远洋公司与海运公司还签订了一份期租合同,约定远洋公司将“国鸿”轮期租给海运公司经营,租期5年。该合同第6条约定,“船东将于本船光租给租船人的租期结束时按本合同在中国沿海港口引水站将该船交给租船人使用。”光租合同履行中,因海运公司违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远洋公司有权撤船,光租合同于2004年5月31日解除。海运公司于2005年3月13日将“国鸿”轮交还远洋公司。
  2005年2月18日,远洋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以光租合同履行中被解除,该事实不符合期租合同约定的光租合同“租期结束”的情形,请求认定上述期租合同不生效。
  海运公司辩称,远洋公司与海运公司签订的“国鸿”轮光租合同第30条“本光租合同结束后船舶即转入期租”中所说的“结束”并非专指5年期满,合同本意包括了可能因当事人协商、不可抗力、仲裁裁决等情况而出现的提前结束,远洋公司认为“光租合同的完全履行”才是合同约定的“结束”,方转入期租合同,完全偏离了合同本意。期租合同已生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远洋公司与海运公司于2003年4月9日签订的“国鸿”轮期租合同不生效。
  广海公司和中海货轮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光租合同约定的“租期五年”、“光租合同结束”的文意理解,应为光租合同的五年租期结束,另外,结合期租合同第6条的约定,“(光船)租期结束”,也应该理解是5年光船租期结束,否则光船租期及期租合同的交船时间就没有明确的时间点,显然与通常的合同交易习惯不相吻合。基于上述的分析,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期租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生效条件就是光租合同约定的5年履行期是有道理的,也符合当事人所签订合同的原意。同时,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在光租合同履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况下,是否履行下一个期租合同的选择权应由守约方决定。海运公司因履行光租合同违约而导致该合同被解除,致使光租合同约定的5年履行期不可能实现,从而导致期租合同生效的条件亦不可能成就。因此,其主张履行期租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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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案例1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 【公平原则】
案例2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3 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条款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4 以调查他人生活信息和私人活动为目的的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案例5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案例6 当事人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案例7 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
案例8 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省略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案例9 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案例10 没有要约,不成立合同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案例11 挂牌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案例12 对商品房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案例13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凭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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